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1 款規定,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是以,無論是否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本署 96 年 6 月 6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0292 號函釋在案,副本諒達),先予敘明。
二、依前開規定,本案如經認定有前述一般廢棄物未依規定清除違反清除義務之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即應對義務人處以罰鍰,並未有須先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始得處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