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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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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清理事業廢棄物。 二、違反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條件、許可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核准或變更;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或變更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同條第五項申報規定。 五、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或維持正常運作。 六、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事業廢棄物。 七、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設施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管理方式、檢核、許可事項、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九、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三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再利用產品之記錄與申報項目、頻率、使用證明保存、環境監測計畫書核准事項、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或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備查之規定。 十、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驗證事項、檢測事項、檢測報告應具備內容、銷售對象、使用用途或方式、設備與人員設置、監視系統及瀏覽伺服規格或其他管理措施之規定。 十一、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產品品質規範、標示、使用限制、警語、供料履歷、驗證、認證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十二、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四第五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四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停止收受、再利用運作、銷售、運送、核准事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針對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違規,處六千元至三百萬元罰鍰,限期改善未完成者按次處罰,罰額無總額上限。

Q · 一般事業廢棄物隨便堆放或亂找人清運會被罰嗎?

會。違反貯存、清除、處理規定即罰,最高三百萬還能按次累加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事業就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若違反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34條、第36條第1項、第39條等義務規定,處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者,按次處罰,沒有罰款總額上限。罰額高低取決於現場能否拿出清理計畫書、聯單與業者許可證。

深度解讀

你開一家小工廠、汽修店、餐飲廠或印刷廠。產出的廢油、廢溶劑、邊角料、污泥,這些就是「一般事業廢棄物」。你以為交給清潔隊或隨便找個業者載走就沒事?這條法律把這個「載走」拆解成四個動作:貯存(怎麼存放)、清除(怎麼運走)、處理(最終怎麼處置)、再利用(怎麼回收再用)。每一個動作都有規定,違反任何一條,罰鍰從六千元起跳,最高三百萬。而且這不是一次性的罰款,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你沒改,按次再罰,沒有上限。很多老闆以為「我又不是化工廠,我這個是一般廢棄物」就掉以輕心。但「一般事業廢棄物」這個詞裡的「一般」不等於「沒事」,只是相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分類詞。對你的錢包來說,這條一樣是地雷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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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