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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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清理事業廢棄物。 二、違反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條件、許可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核准或變更;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或變更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同條第五項申報規定。 五、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或維持正常運作。 六、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事業廢棄物。 七、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設施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管理方式、檢核、許可事項、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九、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三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再利用產品之記錄與申報項目、頻率、使用證明保存、環境監測計畫書核准事項、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或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備查之規定。 十、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驗證事項、檢測事項、檢測報告應具備內容、銷售對象、使用用途或方式、設備與人員設置、監視系統及瀏覽伺服規格或其他管理措施之規定。 十一、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產品品質規範、標示、使用限制、警語、供料履歷、驗證、認證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十二、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四第五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四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停止收受、再利用運作、銷售、運送、核准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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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針對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違規,處六千元至三百萬元罰鍰,限期改善未完成者按次處罰,罰額無總額上限。
Q · 一般事業廢棄物隨便堆放或亂找人清運會被罰嗎?
會。違反貯存、清除、處理規定即罰,最高三百萬還能按次累加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事業就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若違反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34條、第36條第1項、第39條等義務規定,處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者,按次處罰,沒有罰款總額上限。罰額高低取決於現場能否拿出清理計畫書、聯單與業者許可證。
白話解讀
你開一家小工廠、汽修店、餐飲廠或印刷廠。產出的廢油、廢溶劑、邊角料、污泥,這些就是「一般事業廢棄物」。你以為交給清潔隊或隨便找個業者載走就沒事?這條法律把這個「載走」拆解成四個動作:貯存(怎麼存放)、清除(怎麼運走)、處理(最終怎麼處置)、再利用(怎麼回收再用)。每一個動作都有規定,違反任何一條,罰鍰從六千元起跳,最高三百萬。而且這不是一次性的罰款,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你沒改,按次再罰,沒有上限。很多老闆以為「我又不是化工廠,我這個是一般廢棄物」就掉以輕心。但「一般事業廢棄物」這個詞裡的「一般」不等於「沒事」,只是相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分類詞。對你的錢包來說,這條一樣是地雷區。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為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的核心處罰規定,將事業就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四個環節的全鏈條義務違反,統一以六千元至三百萬元罰鍰並輔以按次處罰機制加以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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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事業廢棄物是什麼?
事業活動產生、不具毒性或感染性的廢棄物,如工廠廢塑料、廢紙、污泥,跟家庭垃圾走不同規則,自產生時起即受廢棄物清理法管制。
Q2廢清法52條罰多少?
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無總額上限。
Q3找合法清運業者就不會被罰嗎?
不一定。本條是全鏈條責任,事業還要做清理計畫書、簽聯單追蹤流向,前段文件沒做好,業者後段出事照樣連帶受罰。
Q4按次處罰跟按日連續處罰差在哪?
按次是每次稽查發現未改善就是一次新處罰,可累積到天文數字,2016 年修法後對行為人比按日連續處罰更不利。
Q5一般事業廢棄物罰則 廢清法52條是什麼?
規範事業就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違規的處罰,罰六千至三百萬並可按次累加。
Q6一般事業廢棄物跟有害事業廢棄物差在哪?
一般指無毒性、無感染性(52條),有害指具毒性或感染性(53條罰更重、更易連動刑責)。
Q7什麼叫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指定公告事業就廢棄物產生、貯存、清除、處理流向所製作並送審的書面計畫,是稽查必查文件。
Q8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時,主管機關每次稽查發現未改善即構成一次新處罰,無總額上限。
Q9一般事業廢棄物要怎麼合法清運?
查驗業者清除許可證並存檔、簽聯單追蹤流向、保留清理計畫書,全鏈條留證避免連帶受罰。
Q10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書怎麼辦?
72 小時內書面回覆改善時程,依期完成並回報查驗,阻斷按次處罰累加。
Q11罰鍰金額怎麼算落在哪一端?
依行政罰法第18條審酌違規情節、所生影響、所得利益與配合態度,於六千至三百萬元間裁量。
Q12怎麼證明自己有依規定清運?
現場出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聯單存根、清運業者清除許可證影本三份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52 | article_53 |
|---|---|---|
| 廢棄物類別 | 一般事業廢棄物(無毒性、無感染性)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 罰鍰範圍 | 6,000 元至 300 萬元 | 6 萬元至 1,000 萬元 |
| 處罰加重機制 |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按次處罰 |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移送停工停業 |
| 刑責連動 | 原則行政罰,涉非法棄置另觸刑責 | 更易連動第46條刑事責任 |
article_52
- 廢棄物類別
- 一般事業廢棄物(無毒性、無感染性)
- 罰鍰範圍
- 6,000 元至 300 萬元
- 處罰加重機制
-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按次處罰
- 刑責連動
- 原則行政罰,涉非法棄置另觸刑責
article_53
- 廢棄物類別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罰鍰範圍
- 6 萬元至 1,000 萬元
- 處罰加重機制
-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移送停工停業
- 刑責連動
- 更易連動第46條刑事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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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901004 全文修正)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增訂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處罰。
(1051230 修正)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修正與第三十九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並修正提高罰鍰上限為原來之一百倍。 二、義務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1150616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清理事業廢棄物。 二、違反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條件、許可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核准或變更;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或變更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同條第五項申報規定。 五、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或維持正常運作。 六、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事業廢棄物。 七、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設施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管理方式、檢核、許可事項、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九、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三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再利用產品之記錄與申報項目、頻率、使用證明保存、環境監測計畫書核准事項、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或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備查之規定。 十、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驗證事項、檢測事項、檢測報告應具備內容、銷售對象、使用用途或方式、設備與人員設置、監視系統及瀏覽伺服規格或其他管理措施之規定。 十一、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產品品質規範、標示、使用限制、警語、供料履歷、驗證、認證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十二、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四第五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四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停止收受、再利用運作、銷售、運送、核准事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之五,修正本條處罰規定,並依違反條次順序之違規行為態樣分別臚列於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以資明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各款已明定處罰構成要件,爰配合修正序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記錄名詞
- 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第三十九條之四第五項、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之四第五項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9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9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4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6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1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2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3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4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9-5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增訂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處罰。
一、配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修正與第三十九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並修正提高罰鍰上限為原來之一百倍。 二、義務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之五,修正本條處罰規定,並依違反條次順序之違規行為態樣分別臚列於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以資明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各款已明定處罰構成要件,爰配合修正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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