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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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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 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 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須加強管制。
  2. 2.前項應實施環境監測之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將其採樣情形及監測結果作成紀錄,檢具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
  3. 3.第一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項目、頻率及使用證明保存、前項環境監測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申請、審查、核准、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與監測結果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清法第39條之1規定,經中央指定公告的高風險再利用產品,主管機關須追蹤其流向並得實施環境監測。

Q · 業者說在農地倒的是「再利用產品」就合法嗎?

不一定,被指定公告者須流向追蹤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再利用產品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如用於填海填地、有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負責流向追蹤並得實施環境監測。被列管者沒有完整流向紀錄即違法;造成污染另可能觸犯第46條刑責。

白話解讀

把工業爐渣倒在農地上、把污泥當「土壤改良劑」混進稻田、把焚化底渣拿去填海造陸,這些事情在台灣不是想像,是真實發生過、上過社會新聞的事。靠的就是一個漏洞:廢棄物受嚴格管制,但「再利用產品」不算廢棄物,管制鬆很多。本條 2016 年增訂,就是為了堵這個洞。它說:經中央指定公告的高風險再利用產品(用於填海、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健康之虞的、或主管機關認定需加強管制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常是經濟部、農委會、衛福部,依產業類別不同)必須追蹤它流向,必要時還要做環境監測。重點不在條文字句,而在它代表的轉變:「我這是再利用不是廢棄物」這句話,從此不再是免責通道。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為再利用產品的流向追蹤條款,針對中央指定公告的高風險再利用產品(用於填海填地、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健康之虞者),課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流向追蹤與環境監測責任,是2016年回應「再利用洗白漏洞」所增訂的管制補強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業者說他在農地倒的是「再利用產品」不是廢棄物,這樣就合法嗎?

不一定。要看該產品有沒有依第39條取得再利用資格並依規定用途使用;若經依第39條之1指定公告,業者須有完整流向紀錄並接受追蹤,沒紀錄即違法;就算流向合法,造成污染仍可能觸犯第46條。檢舉時明確要求「依廢清法第39條之1啟動流向追蹤」會讓承辦人員知道你懂門道。

Q2我懷疑附近農地被傾倒可疑物,要找誰檢舉才有用?

地方環保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境部三個單位同時檢舉效果最好。附上照片、GPS座標、車牌、業者名稱,明確引用第39條之1第一項要求啟動流向追蹤。檢舉信留底,三個月內無實質回覆可向監察院申訴。

Q3買農地之前怎麼確認這塊地沒被當垃圾場用過?

四層檢查:向環保局查污染控制/整治場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地段是否接受過指定公告再利用產品填築;調地籍歷史與用途變更;自費土壤採樣檢測。合約明文要求賣方擔保無污染並設違約金。

Q4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是什麼?

再利用產品的流向追蹤條款,針對指定公告的高風險產品課予追蹤與環境監測義務,2016年增訂補漏洞。

Q5再利用產品和廢棄物差在哪?

再利用產品取得資格後不受廢棄物嚴格管制,這個落差曾被用來規避傾倒管制,本條對高風險者補上追蹤。

Q6什麼叫指定公告的再利用產品?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納入加強管制者,含用於填海填地、有污染或危害健康之虞、或認定需加強管制者。

Q7流向追蹤是什麼意思?

對產品自產出至使用地點建立可追溯紀錄,包含買方、運送、卸貨地點、用途與數量。

Q8懷疑農地被傾倒可疑物怎麼檢舉?

拍照定位記車牌,向地方環保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境部三線並進,明確援引第39條之1。

Q9怎麼查一塊農地有沒有被填過廢棄物?

查污染場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流向紀錄、調地籍歷史、自費土壤採樣,四層檢查。

Q10業者要怎麼做才符合流向追蹤?

確認產品是否被指定公告,建立完整流向紀錄,配合監測辦法採樣檢測,留存可追溯文件。

Q11援引這條檢舉能加快辦案嗎?

明確要求「依第39條之1啟動流向追蹤」讓承辦知道你懂門道,搭配資訊公開申請施壓,處理速度差很多。

Q12第39條之1 vs 第39條差在哪?

第39條是再利用一般授權,第39條之1是針對高風險指定公告產品的追蹤補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cycled_productwaste
管制密度取得資格後管制鬆受第28、41條嚴格管制
流向追蹤僅指定公告者須追蹤(§39-1)全程聯單追蹤
污染責任造成污染仍可能涉第46條非法處理直接涉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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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密度
取得資格後管制鬆
流向追蹤
僅指定公告者須追蹤(§39-1)
污染責任
造成污染仍可能涉第46條

waste

管制密度
受第28、41條嚴格管制
流向追蹤
全程聯單追蹤
污染責任
非法處理直接涉第46條

立法沿革 2

(1051230 增訂)

再利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其流向追蹤管理,必要時並實施環境監測:   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者。   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需加強管制者。   前項環境監測之監測項目、採樣頻率、樣品採樣方法、檢測方法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追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再利用產品流向,必要時並實施環境監督,以防杜以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的非法行為。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之環境監測項目、採樣、檢測等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其對環境之影響。

(1150616 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   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   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須加強管制。   前項應實施環境監測之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將其採樣情形及監測結果作成紀錄,檢具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   第一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項目、頻率及使用證明保存、前項環境監測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申請、審查、核准、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與監測結果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之事權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規範,修正第一項,刪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責任,定明再利用產品使用者之記錄、申報及監測義務,以完備再利用流向管理,確保再利用產品使用無虞。另產源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者,第三十條已定明產源事業負有相當注意義務,課予產源查訪、監督及連帶清理責任。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指定再利用產品之使用者實施環境監測前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准、依計畫書進行採樣與監測、監測結果作成報告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與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公開之義務。   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授權範圍,並考量「會商」屬法規訂修之行政作業程序,無須明文,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 之虞名詞
(10512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追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再利用產品流向,必要時並實施環境監督,以防杜以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的非法行為。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之環境監測項目、採樣、檢測等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其對環境之影響。

(1150616 修正)

一、配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之事權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規範,修正第一項,刪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責任,定明再利用產品使用者之記錄、申報及監測義務,以完備再利用流向管理,確保再利用產品使用無虞。另產源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者,第三十條已定明產源事業負有相當注意義務,課予產源查訪、監督及連帶清理責任。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指定再利用產品之使用者實施環境監測前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准、依計畫書進行採樣與監測、監測結果作成報告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與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公開之義務。   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授權範圍,並考量「會商」屬法規訂修之行政作業程序,無須明文,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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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1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