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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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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2. 2.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行政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並得命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並得使用或限制使用其動產、不動產或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一、公私場所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其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有嚴重污染之虞。 二、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有嚴重污染之虞。
  3. 3.前項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作業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授權環保主管機關於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扣留清除機具、斷絕營業所水電,屬行政強制處分非罰款。

Q · 環保局可以扣我的車、斷我工地水電嗎?

可以,但須有嚴重污染之虞且出示證明文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行政檢查時,若公私場所或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有「嚴重污染之虞」,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並得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關鍵在「之虞」二字——主管機關不必先證明你已實際污染,只要認定有可能即可發動,舉證天平一開始就是斜的。

深度解讀

環保局的稽查員手上有多大的權力?大多數人從來沒想過這個問題,直到自家工地的水被切了才知道。第 9 條給了主管機關三層武器:第一層是進場檢查,包括攔下你的渣土車要求出示三聯單(廢棄物從產生源到處理地點的紀錄)。第二層是扣車、扣設備,只要他認為「有嚴重污染之虞」就能扣。第三層最狠:斷水、斷電、限制你的廠房使用。這不是罰款,是直接讓你做不下去。關鍵在「嚴重污染之虞」這六個字,意思是他不用先證明你真的污染了,只要「有可能」就能動手。舉證責任的天平從一開始就是斜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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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