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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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2.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行政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並得命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並得使用或限制使用其動產、不動產或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一、公私場所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其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有嚴重污染之虞。 二、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有嚴重污染之虞。
- 3.前項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作業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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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授權環保主管機關於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扣留清除機具、斷絕營業所水電,屬行政強制處分非罰款。
Q · 環保局可以扣我的車、斷我工地水電嗎?
可以,但須有嚴重污染之虞且出示證明文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行政檢查時,若公私場所或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有「嚴重污染之虞」,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並得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關鍵在「之虞」二字——主管機關不必先證明你已實際污染,只要認定有可能即可發動,舉證天平一開始就是斜的。
深度解讀
環保局的稽查員手上有多大的權力?大多數人從來沒想過這個問題,直到自家工地的水被切了才知道。第 9 條給了主管機關三層武器:第一層是進場檢查,包括攔下你的渣土車要求出示三聯單(廢棄物從產生源到處理地點的紀錄)。第二層是扣車、扣設備,只要他認為「有嚴重污染之虞」就能扣。第三層最狠:斷水、斷電、限制你的廠房使用。這不是罰款,是直接讓你做不下去。關鍵在「嚴重污染之虞」這六個字,意思是他不用先證明你真的污染了,只要「有可能」就能動手。舉證責任的天平從一開始就是斜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 法律字第 10803511720 號
- 貴詢攔查載運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資料而於事後補送,是否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裁罰
-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證明文件」之核發或申請疑義案
- 法律字第 0999023706 號
- 一、有關函詢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取得堆置場設置許可證後,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即進行設置及堆置行為,其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說明如下:(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除同條但書規定情形,與同法第39條及第29條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及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提供,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攔檢廢棄物清除機具,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以自小客(貨)車、三輪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清運家戶一般垃圾之行為,如經貴局認定非為清潔行為,而屬廢棄物清理法之清除行為,貴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執行清除機具之攔檢並命提供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依「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執行扣留之清除機具,倘期滿行為人仍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應否通知領回或繼續扣留等疑義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處理機構若無法配合行政機關之執行公務時,為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之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處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二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第九條規定,事業於申請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時,應檢附「清除或處理技術員之勞保卡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乙項,其立法之原意,為本署可藉由法律、命令之授權,可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查詢其設置於該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之清除或處理技術員投保異動資料,以落實技術員專任制度而杜絕虛設情事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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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