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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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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之方法、設施、處所及其期限,不受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公司法第十五條、商業登記法第八條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8條規定,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致清理設施能量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指定緊急清理方法與處所,並排除環評及土地使用管制限制。

Q · 災害後政府可以直接把我的土地指定為廢棄物緊急處理場嗎?

可以指定,但仍是行政處分,能提訴願救濟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8條,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致清理設施能量不足且有污染環境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指定緊急清理之方法、設施、處所及期限,並排除環評法、土地使用管制等限制。但這仍是行政處分,被指定者可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

深度解讀

環評法、空污法、水污法、土地使用管制,這些保護你家附近環境的法規,在某種情況下會被一鍵關掉。本條就是那個開關。當天然災害(地震、颱風)、重大事故(化學廠爆炸、油輪洩漏)來臨,原本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扛不住,環保署可以會同相關部會、報請行政院核准之後,直接指定廢棄物的緊急處理方法、處所和期限,不用做環評、不用顧公司法限制業務範圍、不用顧土地分區是否允許。這條法律是緊急狀態下的「制度逃生口」。它存在的理由很清楚(地震後不能等十八個月跑完環評),但代價是:你家旁邊的空地,理論上可以在幾天內被指定為廢棄物緊急處理場所,而你連環評公聽會都不會看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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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8 條規定:「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