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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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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得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7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須報中央核定設置管理辦法。

Q · 我家縣市的垃圾為什麼能送到別的縣市燒?

靠廢清法第7條的區域聯合處理授權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成「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所以缺焚化能量的縣市可付費請有設施的縣市代燒。前提是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程序沒走完的協議在法律上有瑕疵。

深度解讀

全台灣每天產出超過兩萬公噸垃圾,但你知道嗎?雲林、嘉義、屏東這幾個縣市根本沒有自己的焚化爐。他們的垃圾去哪裡了?答案是:用錢請其他縣市的焚化爐燒。為什麼能這樣?法律根據就在這條。它授權縣市政府可以「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成「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但前提是要擬定設置管理辦法、報中央核定。看起來只是行政授權的條文,但這條決定了台灣垃圾政治最敏感的問題:誰幫誰燒、燒多少錢、什麼時候翻臉不燒了。每次新聞報導跨縣市垃圾大戰,背後的協議基礎都是這條。沒有它,全台垃圾就只能各縣市自己解決,雲林屏東早就堆滿垃圾山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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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得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