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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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7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須報中央核定設置管理辦法。
Q · 我家縣市的垃圾為什麼能送到別的縣市燒?
靠廢清法第7條的區域聯合處理授權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成「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所以缺焚化能量的縣市可付費請有設施的縣市代燒。前提是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程序沒走完的協議在法律上有瑕疵。
深度解讀
全台灣每天產出超過兩萬公噸垃圾,但你知道嗎?雲林、嘉義、屏東這幾個縣市根本沒有自己的焚化爐。他們的垃圾去哪裡了?答案是:用錢請其他縣市的焚化爐燒。為什麼能這樣?法律根據就在這條。它授權縣市政府可以「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成「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但前提是要擬定設置管理辦法、報中央核定。看起來只是行政授權的條文,但這條決定了台灣垃圾政治最敏感的問題:誰幫誰燒、燒多少錢、什麼時候翻臉不燒了。每次新聞報導跨縣市垃圾大戰,背後的協議基礎都是這條。沒有它,全台垃圾就只能各縣市自己解決,雲林屏東早就堆滿垃圾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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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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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