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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得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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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7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須報中央核定設置管理辦法。

Q · 我家縣市的垃圾為什麼能送到別的縣市燒?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成「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所以缺焚化能量的縣市可付費請有設施的縣市代燒。前提是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程序沒走完的協議在法律上有瑕疵。

白話解讀

全台灣每天產出超過兩萬公噸垃圾,但你知道嗎?雲林、嘉義、屏東這幾個縣市根本沒有自己的焚化爐。他們的垃圾去哪裡了?答案是:用錢請其他縣市的焚化爐燒。為什麼能這樣?法律根據就在這條。它授權縣市政府可以「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成「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但前提是要擬定設置管理辦法、報中央核定。看起來只是行政授權的條文,但這條決定了台灣垃圾政治最敏感的問題:誰幫誰燒、燒多少錢、什麼時候翻臉不燒了。每次新聞報導跨縣市垃圾大戰,背後的協議基礎都是這條。沒有它,全台垃圾就只能各縣市自己解決,雲林屏東早就堆滿垃圾山了。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7 條為行政授權性規範,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以「得」的方式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並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管理辦法」為生效要件,構成台灣跨縣市垃圾合作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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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有些縣市的垃圾要送到別縣市燒?

因為這些縣市自己沒有焚化爐或處理能量不夠。廢清法第7條授權縣市政府聯合設置處理場、組成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缺處理能量的縣市可付費請有設施的縣市協助。跨縣市協議要報中央核定才生效,沒走完程序的協議在法律上有瑕疵。

Q2中央能不能強制要求縣市合作處理垃圾?

不能。本條用「得」而非「應」,縣市政府可以、但不是必須聯合設置處理場。中央主管機關的角色是核定地方提出的設置管理辦法,沒有主動命令權。真正推動合作的是處理費利益與垃圾大戰壓力。

Q3廢棄物清理法第7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縣市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組成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是跨縣市垃圾合作的法源。

Q4什麼是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

由跨縣市政府聯合組設、共同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的組織,須報中央核定設置管理辦法。

Q5設置管理辦法是什麼?

地方擬訂、報中央核定後生效的處理場設置與管理規範,是合作協議的合法性基礎。

Q6本條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角色是被動核定,不是主動命令。

Q7縣市怎麼合法組成區域聯合處理?

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設置管理辦法 →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

Q8怎麼查跨縣市垃圾協議是否合法?

先查中央有沒有依本條核定設置管理辦法,沒核定的協議程序有瑕疵。

Q9議員要質詢跨縣市垃圾協議從哪切入?

攻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程序有沒有走完,沒走完就是程序瑕疵。

Q10跨縣市代燒費用怎麼算?

依清除處理成本計算,本條僅授權合作,費用基礎見廢清法第24、25條。

Q11本條的「得」和「應」差在哪?

「得」代表地方可以、非必須合作,中央無強制權;若是「應」則中央可命令。一字之差決定權力歸屬。

Q12中央核定權 vs 命令權差在哪?

核定是被動審查地方提案,命令是主動要求地方作為。本條只給中央核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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