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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得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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