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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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規劃設置廢棄物清理設施時,其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取得土地後,依法辦理變更編定。完成報編為廢棄物清理專區之土地,其屬公有者,得辦理撥用或出租、讓售與興辦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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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6 條規定,公有地完成報編為廢棄物清理專區後,得撥用、出租或讓售給興辦人,排除土地法第 25 條議會同意限制。
Q · 焚化爐、掩埋場要蓋在我家附近,地方議會不用同意嗎?
若已報編為廢棄物清理專區就不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 條,公有土地一旦完成報編為「廢棄物清理專區」,就可以直接撥用、出租或讓售給興辦人,排除土地法第 25 條「公有土地處分須經地方議會同意」的限制。換句話說,報編程序一旦走完,議會對這塊地的監督權就被解除,土地取得從議會審查滑進行政部門內部協調。民眾最有效的參與時點因此前移到報編公告期間與環評審查,而非事後抗爭。
深度解讀
政府要在你家附近蓋焚化爐、掩埋場、資源回收場,正常流程要過哪些關卡?最關鍵的一關,是土地法第 25 條:公有土地的處分必須經過地方議會同意。這是民主社會給人民的一道煞車。但這條看起來最無聊的法規打開了一個後門:只要被報編為「廢棄物清理專區」的公有地,這道煞車就被解除。地方政府可以直接把土地撥給興辦人,或出租、讓售給民間業者,不用議會點頭。再加上都市計畫變更和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的快速協調機制,整個程序從議會審查滑進了行政部門內部協調。對住在附近的居民來說,當你發現自家旁邊被劃為廢棄物清理專區時,能透過民意代表反對的空間,比你想的小得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非名詞
- 徵收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25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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