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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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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2. 2.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3. 3.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
  4. 4.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5.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
  6. 6.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規定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縣的回收清除由鄉鎮市公所負責、處理由縣環保局負責。

Q · 大型垃圾、違規傾倒到底該找誰?

看你住哪:縣歸鄉鎮市公所,直轄市歸環保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執行機關分三級:直轄市由市環保局、省轄市由市環保局、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縣環保局負責處理。檢舉違規傾倒找執行機關的專責稽查單位(縣境通常打縣環保局稽查專線最快)。

白話解讀

政府收垃圾這件事,台灣其實沒有一個統一的窗口。同樣一袋垃圾,你住在台北它由市環保局處理;你住在新北也是市環保局;但你住在新竹縣的某個鄉,回收和清除是鄉公所負責,最後的處理才是縣環保局接手。這條法律把「誰負責什麼」寫得明明白白,但 99% 的人沒看過,所以遇到問題只會打 1999 賭運氣。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必須設「專責單位」辦稽查,這是你檢舉違規傾倒時案件真正去向的那個門。第三項更隱形:它授權執行機關規劃廢棄物處理用地,意思是政府可以決定哪塊地以後是垃圾轉運站。你家旁邊的鄰避設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這條法律生出來的。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所稱「執行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負責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與稽查,並規劃處理用地;其分工因直轄市、省轄市、縣而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型家具、舊家電要清運,到底要找誰?

看你住哪。住直轄市找市環保局;住省轄市找市環保局;住縣的鄉鎮找戶籍所在的鄉鎮市公所環保業務單位。依第5條第4項,縣的回收清除責任歸鄉鎮市公所。多數鄉公所有免費預約大型廢棄物清運,但要提前1-2週。

Q2鄰居違規亂丟垃圾或在公共空間傾倒,要去哪檢舉?

依第5條第2項,執行機關須設專責單位辦稽查。直轄市與市打1999接環保局稽查股;縣境最快是直接打縣環保局稽查專線。提供時間、地點、車牌越具體,移轉越快。部分縣市對檢舉設獎金,可參考第71-1條及地方自治條例。

Q3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的執行機關是誰?

直轄市政府環保局、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三級。

Q4執行機關和主管機關差在哪?

主管機關(第4條)管政策,執行機關(第5條)是第一線回收清除處理稽查。

Q5什麼是專責單位?

執行機關內依法設置、辦理回收清除處理與稽查的專責編制,是檢舉案件的去向。

Q6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誰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訂基本項目,直轄市縣市得視需要增訂並報中央備查。

Q7大型廢棄物清運怎麼預約?

縣境打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環保業務、直轄市打市環保局,多數需提前1-2週。

Q8違規傾倒怎麼檢舉?

向執行機關專責稽查單位提供時間地點車牌,縣境打縣環保局稽查專線最快。

Q9檢舉違規傾倒有獎金嗎?

依第71-1條及地方自治條例,部分縣市設獎金,事前查當地辦法。

Q10怎麼確認家附近有無規劃廢棄物處理用地?

看執行機關依第5條第3項提報、納入都市計畫的用地規劃公展公告,不是看建商廣告。

Q11縣環保局 vs 鄉鎮市公所,垃圾找哪個?

回收清除找鄉鎮市公所,下游處理找縣環保局,打錯案件不建檔。

Q12直轄市 vs 縣,分工差在哪?

直轄市回收清除處理一條龍由市環保局;縣則拆給鄉鎮市公所與縣環保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層級回收清除處理
直轄市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
省轄市(基隆/新竹市/嘉義市)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
鄉(鎮、市)公所縣環境保護局

回收清除

直轄市
市環境保護局
省轄市(基隆/新竹市/嘉義市)
市環境保護局
鄉(鎮、市)公所

處理

直轄市
市環境保護局
省轄市(基隆/新竹市/嘉義市)
市環境保護局
縣環境保護局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630716 制定)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謂直轄市政府、省轄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執行機關應設專責機構,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立法理由因縣之地域遼闊,鄉、鎮、市之人口與密度均異。如以縣政府為執行機關,其人力、裝備之調配亦勢將發生困難,故規定由直轄市政府、省轄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直接執行。   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係人口密集,工商發達之地區,廢棄物之清除工作頗為繁重,故均應設置專責機構,專司其事。

(0690401 修正)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謂直轄市政府環境清潔主管機關、省轄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前項執行機關應設專責機構,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立法理由現臺北市政府設有環境清潔處,高雄市設有環境管理處,專責執行環境清潔事宜,爰將第一項「直轄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環境清潔主管機關」,以求切符實際。

(074110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謂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省轄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前項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

立法理由一、現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均設有環境保護局,爰將第一項「環境清潔主管機關」修正為「環境保護局」,以符實際。   二、為免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名稱混淆,爰將第二項所定「專責機構」修正為「專責單位」,並增列辦理稽查工作,以強化本法之執行。

(0880622 修正)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   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授權鄉(鎮、市)執行處理工作。   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但得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第二項廢棄物回收項目及一般廢棄物分類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現況,適當調整執行機關層級。   二、增列回收工作。   三、增列第三項,載明執行機關應協同相關機關規劃廢棄物回收、清除及處理土地之取得。   四、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分工於法明定。   五、增訂第五項,明定廢棄物回收項目及分類,由中央主管機關管制。

(090100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   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716 制定)

因縣之地域遼闊,鄉、鎮、市之人口與密度均異。如以縣政府為執行機關,其人力、裝備之調配亦勢將發生困難,故規定由直轄市政府、省轄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直接執行。   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係人口密集,工商發達之地區,廢棄物之清除工作頗為繁重,故均應設置專責機構,專司其事。

(0690401 修正)

現臺北市政府設有環境清潔處,高雄市設有環境管理處,專責執行環境清潔事宜,爰將第一項「直轄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環境清潔主管機關」,以求切符實際。

(0741108 全文修正)

一、現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均設有環境保護局,爰將第一項「環境清潔主管機關」修正為「環境保護局」,以符實際。   二、為免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名稱混淆,爰將第二項所定「專責機構」修正為「專責單位」,並增列辦理稽查工作,以強化本法之執行。

(0880622 修正)

一、配合現況,適當調整執行機關層級。   二、增列回收工作。   三、增列第三項,載明執行機關應協同相關機關規劃廢棄物回收、清除及處理土地之取得。   四、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分工於法明定。   五、增訂第五項,明定廢棄物回收項目及分類,由中央主管機關管制。

(0901004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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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