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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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 2.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 3.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
- 4.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
- 6.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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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規定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縣的回收清除由鄉鎮市公所負責、處理由縣環保局負責。
Q · 大型垃圾、違規傾倒到底該找誰?
看你住哪:縣歸鄉鎮市公所,直轄市歸環保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執行機關分三級:直轄市由市環保局、省轄市由市環保局、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縣環保局負責處理。檢舉違規傾倒找執行機關的專責稽查單位(縣境通常打縣環保局稽查專線最快)。
深度解讀
政府收垃圾這件事,台灣其實沒有一個統一的窗口。同樣一袋垃圾,你住在台北它由市環保局處理;你住在新北也是市環保局;但你住在新竹縣的某個鄉,回收和清除是鄉公所負責,最後的處理才是縣環保局接手。這條法律把「誰負責什麼」寫得明明白白,但 99% 的人沒看過,所以遇到問題只會打 1999 賭運氣。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必須設「專責單位」辦稽查,這是你檢舉違規傾倒時案件真正去向的那個門。第三項更隱形:它授權執行機關規劃廢棄物處理用地,意思是政府可以決定哪塊地以後是垃圾轉運站。你家旁邊的鄰避設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這條法律生出來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0703507050 號
- 法律字第 10703500190 號
-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之相關疑義。
- 院臺規字第 1000009322 號
- 為督導執行機關妥善營運管理公有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公有掩埋場),以及達成行政院所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中「垃圾零廢棄」預定96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生)垃圾將不進掩埋場之政策目標,同時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之一般廢棄物處理在縣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之規定,本署乃於95年10月2日以署廢字第0950078325號函頒訂「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並自96年1月1日生效實施
- 廢/停 有關天然災害之漂流木處理權責及處理事宜,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7月4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28號函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 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 理登記,...」、同法第 5 項規定(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 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應檢具主管機關依本 法第 18 條第 4 項核發之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受 補貼機構資格,...」。爰此,凡達本署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處 理業者,不論其是否有意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皆應向回收業貯存場 所或處理場(廠)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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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