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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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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劃分三級環保主管機關:中央為環境部(原環保署)、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一線稽查屬地方。

Q · 環保問題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中央是環境部(原環保署),地方是縣市政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3年8月22日已升格環境部,職權由環境部承受)、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一線稽查與處罰屬地方,中央管全國性政策、跨域協調與法規標準。檢舉個案先找地方環保局,找錯層級會被轉件多繞一週。

深度解讀

你看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會看到中央主管機關寫的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但你滑新聞,看到的是『環境部』在開記者會。哪個對?兩個都對。2023年8月22日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所有原本環保署的職權自動由環境部承受,條文文字沒改,但實質上已是環境部說了算。這條的真正功能是劃分權責:中央管全國性政策、跨域大案、訂法規標準;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管轄區內第一線稽查與處罰。你家樓下垃圾沒人收、工廠半夜冒黑煙、河流變色,第一個要打的是地方環保局,不是中央環境部。搞錯層級,你的案子會被轉來轉去,等到處理已經是兩週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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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