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公寓大廈住戶,委託民營清除機構清運一般廢棄物並申請停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
要旨
有關貴轄公寓大廈住戶,委託民營清除機構清運一般廢棄物並申請停徵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公寓大廈住戶,委託民營清除機構清運一般廢棄物並申請停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及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清除處理費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二、本案貴轄公寓大廈住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依前述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依前述規定核定減徵或免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