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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爰此,本案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