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4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 5 條第 6 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同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係由執行機關負責,而衛生掩埋場係若屬執行機關之處理設施,執行機關應依規定執行其應負責之工作;復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機關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爰此,有關於衛生掩埋場進行資源垃圾之分類回收依上開規定宜由執行機關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