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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許可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許可証。

二 廢棄物處理機構添購處理設備,係變更原核准廢棄物處理工具、方法、設備,同時增加處理量亦涉土地利用及最終處置,故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具相關書件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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