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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空地環境衛生之管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空地環境衛生之管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故於指定清除地區內,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一般廢棄物清除之責,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 另省道及鄉道均設有管理機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於指定清除地區,上述道路兩旁之垃圾應由各該管理機構負責清除,管理機構為清除義務之主體。惟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對管理機構無相關罰則,如管理機構未盡清除責任,無法列為處罰對象,據以處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空地環境衛生之管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82 年 03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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