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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五款已明文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故建築物因違章拆除後散置於住宅私權使用權圍內而不清除時,應適用該條款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78 年 03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五款已明文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故建築物因違章拆除後散置於住宅私權使用範圍內而不清除時,應適用該條款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五款已明文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故建築物因違章拆除後散置於住宅私權使用權圍內而不清除時,應適用該條款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