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 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