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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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的規定,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變更原申請內容。而核准變更內容時,必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認定,具體細則則在法的施行細則中定義。 舉例說明,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相關判決書中,一宗土地使用變更涉及原規劃保護區及綠帶緩衝區的案例,即需要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這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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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