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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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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2. 2.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的規定,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變更原申請內容。而核准變更內容時,必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認定,具體細則則在法的施行細則中定義。 舉例說明,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相關判決書中,一宗土地使用變更涉及原規劃保護區及綠帶緩衝區的案例,即需要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這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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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前項之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