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的規定,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變更原申請內容。而核准變更內容時,必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認定,具體細則則在法的施行細則中定義。 舉例說明,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相關判決書中,一宗土地使用變更涉及原規劃保護區及綠帶緩衝區的案例,即需要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這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的規定。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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