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1 條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1 條規定,開發單位在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後,若逾過三年才實施開發行為,則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未完成審查前,開發單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1 條。根據該法規,開發單位在進行審查後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