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環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
二、對於懸掛、置放廣告物部分,在指定清除地區內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其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便執行取締工作。
三、另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