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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詢攔查載運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資料而於事後補送,是否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裁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貴詢攔查載運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資料而於事後補送,是 否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裁罰,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詢攔查載運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資料而於事後補送,是否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裁罰,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合先敘明。

三、本案清除者未隨車持有廢棄物來源證明文件,於執行機關查核時,雖於事後補送產生源及去向證明資料,仍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49 條裁罰。本署 94 年 5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33659 號函釋請逕上本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網頁查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詢攔查載運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資料而於事後補送,是否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裁罰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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