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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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規定,被扣留車輛須清除污染、繳清拖吊保管費才能發還,扣留最長一年,得延長一次。
Q · 車被環保局扣了,要怎樣才能領回?
清乾淨污染源、繳清拖吊保管費才能領回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第一項,被扣留的清除機具或車輛要發還,須同時滿足:車上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已無嚴重污染之虞(或所有人已妥善清除處理)、並繳清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扣留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可延長一次,等於最多兩年。發還的主動權在所有人手上,不處理污染源,計時器只會一直跑。
深度解讀
你的垃圾車、廢土車、回收車被環保局攔下來扣走了,下一個問題是:什麼時候能拿回來?這條法律給了答案,但藏著三道關卡。第一道,車上載的東西必須處理乾淨、不再有污染風險;第二道,你要繳清拖吊和保管費(每天每台車可能上千元,扣一年就是一筆驚人數字);第三道,最殘酷的是時間:扣留期間最長一年,但「情形特殊」可以再延一次,等於最多兩年。對小型清運業者來說,一台車被扣兩年,公司可能直接倒閉。很多業者以為「扣車是暫時的」,沒急著處理污染源,結果保管費滾到比車子本身還貴,最後乾脆放棄領回。這條規定的設計邏輯是「逼你主動清乾淨」,不是「沒收你的工具」,但操作不當的結果跟沒收沒兩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扣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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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