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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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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於其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已無嚴重污染之虞,或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妥善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並於繳納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後發還。
  2. 2.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延長一次。
  3. 3.第一項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之收費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規定,被扣留車輛須清除污染、繳清拖吊保管費才能發還,扣留最長一年,得延長一次。

Q · 車被環保局扣了,要怎樣才能領回?

清乾淨污染源、繳清拖吊保管費才能領回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第一項,被扣留的清除機具或車輛要發還,須同時滿足:車上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已無嚴重污染之虞(或所有人已妥善清除處理)、並繳清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扣留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可延長一次,等於最多兩年。發還的主動權在所有人手上,不處理污染源,計時器只會一直跑。

白話解讀

你的垃圾車、廢土車、回收車被環保局攔下來扣走了,下一個問題是:什麼時候能拿回來?這條法律給了答案,但藏著三道關卡。第一道,車上載的東西必須處理乾淨、不再有污染風險;第二道,你要繳清拖吊和保管費(每天每台車可能上千元,扣一年就是一筆驚人數字);第三道,最殘酷的是時間:扣留期間最長一年,但「情形特殊」可以再延一次,等於最多兩年。對小型清運業者來說,一台車被扣兩年,公司可能直接倒閉。很多業者以為「扣車是暫時的」,沒急著處理污染源,結果保管費滾到比車子本身還貴,最後乾脆放棄領回。這條規定的設計邏輯是「逼你主動清乾淨」,不是「沒收你的工具」,但操作不當的結果跟沒收沒兩樣。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為扣留清除機具的發還規範,設定三項發還要件(污染清除、繳清費用、主動處理)、一年扣留上限加一次延長,以及收費標準的地方授權,將業者營業財產權的恢復與環境污染的排除綁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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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車期間每天保管費怎麼算?有沒有上限?

本條第三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訂收費標準,各縣市不同,常見為每台每日固定費用加一次性拖吊費,沒有法定上限,扣留一年累積金額可能超過車輛殘值。內行人提示:被扣當下就去主管機關網站查當地收費標準,自己算一遍每天金額,這個數字會讓你立刻決定要不要積極處理。

Q2扣留期滿一年,機關說情形特殊要延長,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提訴願挑戰。本條只授權延長一次,且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機關常援引污染未清除當理由,但若是機關自己延誤核發處理許可造成,你有正當訴願理由。內行人提示:訴願時要求機關提出情形特殊的具體事證與上級核准函,很多案件機關拿不出來,原處分會被撤銷。

Q3如果我直接放棄這台車,保管費可以不用繳嗎?

不行。保管費是機關已實際支出的成本,即使放棄領回,債務不會消失,機關可追償並聲請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若車輛殘值低於保管費,與其放棄不如主動以書面向機關表示拋棄所有權並要求結案,以中止保管費繼續累積,口頭說不算。

Q4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是什麼?

規範被扣留清除機具與車輛的發還要件、一年扣留上限與收費授權,是扣留後能不能領回車的關鍵條文。

Q5扣留車輛的發還要件有哪些?

三項:車上廢棄物已無嚴重污染之虞或妥善清除處理、繳清拖吊及保管費,缺一不可。

Q6什麼叫無嚴重污染之虞?

車上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經處理後不再構成嚴重環境污染風險,通常須由合格機構出具處理證明。

Q7扣留和沒收有什麼不同?

扣留是暫時管收、清污繳費可領回;沒收(沒入)是終局剝奪所有權,車歸國家。

Q8車被環保局扣留怎麼領回?

記錄扣留資訊 → 委託合格機構清除污染取得證明 → 查收費標準 → 書面通知進度 → 繳費申請發還。

Q9扣留車保管費怎麼算?

每台每日固定保管費加一次性拖吊費,依各地方主管機關標準逐日累積,無法定上限。

Q10扣留車保管費大概要多少?

視地方收費標準與天數而定,每台每日常見數百至上千元,扣一年可能超過車輛殘值。

Q11怎麼證明污染已清除?

委託合格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並取得處理證明、切結書與運送聯單,作為向機關申請發還的依據。

Q12扣留滿一年機關要延長,我能拒絕嗎?

可提訴願。本條只授權延長一次且須報上級核准,要求機關提出情形特殊的具體事證,常拿不出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法律性質扣留(廢清法10條)暫時性管收,發還條件在所有人手上,污染清除+繳費即可領回沒入/沒收終局剝奪所有權,物歸國家,所有人喪失返還請求權
期間扣留(廢清法10條)原則一年,得延長一次(最多約兩年)沒入/沒收處分確定即終局,無期間問題
費用扣留(廢清法10條)所有人須負擔拖吊及保管費,逐日累積沒入/沒收原則不向當事人收取保管費,但喪失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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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扣留(廢清法10條)
期間
扣留(廢清法10條)
費用
扣留(廢清法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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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暫時性管收,發還條件在所有人手上,污染清除+繳費即可領回
期間
原則一年,得延長一次(最多約兩年)
費用
所有人須負擔拖吊及保管費,逐日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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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沒入/沒收
期間
沒入/沒收
費用
沒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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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終局剝奪所有權,物歸國家,所有人喪失返還請求權
期間
處分確定即終局,無期間問題
費用
原則不向當事人收取保管費,但喪失標的物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30716 制定)

執行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得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清潔費用;其徵收辦法及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清除處理廢棄物,原係居民之公共事務,雖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但得由省(市)政府酌情規定居民應納之費用。

(0741108 全文修正)

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必要時,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機構,亦有公營者,爰將「民營」二字修正為「公民營」。

(0901004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於其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已無嚴重污染之虞,或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妥善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並於繳納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後發還。   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   第一項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之收費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發還之要件及相關作業規定與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之收費方式及標準規定。

(0630716 制定)

清除處理廢棄物,原係居民之公共事務,雖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但得由省(市)政府酌情規定居民應納之費用。

(07411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機構,亦有公營者,爰將「民營」二字修正為「公民營」。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發還之要件及相關作業規定與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之收費方式及標準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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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0 條規定:「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於其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廢棄物、剩餘土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