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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10-1 條
- 1.為掌握廢棄物流向,防止污染或危害環境案件發生,主管機關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處理廢棄物之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得自行、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
- 2.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所實施之檢查、查核、採樣及查證,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或提供必要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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