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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統令:增訂「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刪除第21條、第61條及第64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發文機關 總統府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茲增訂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至第三十九條之五、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 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至第三十九條之五、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環境部部長

彭啓明

增訂、刪除並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條文(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總統令:增訂「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刪除第21條、第61條及第64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由總統府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