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清法第56條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環保稽查的攔檢、採樣或提供資料,處3萬至500萬元罰鍰,且與本案違規分開計算。
Q · 稽查員來檢查,我把他擋在門外會怎樣?
依廢清法第56條,最高可罰500萬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資料,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重點是:這個處罰跟你本案有沒有違規完全無關,「拒絕配合」這個動作本身就獨立構成違法,就算最後查無實證仍須單獨受罰。
白話解讀
你以為環保稽查員上門,最多就是配合一下、寫個紀錄?這條告訴你:拒絕配合本身就是一張最高五百萬的罰單。不管你違反的本案是輕是重,只要稽查員要進場檢查、要採樣、要你拿出資料,你拒絕、推託、躲起來,這個「拒絕的動作」就獨立構成違法。罰鍰下限三萬,上限五百萬,落差超過 166 倍,意思是稽查員的紀錄怎麼寫、你的態度怎麼被認定,直接決定你被罰幾萬還是幾百萬。更狠的是:這條跟你本案有沒有違規無關。就算最後查出來你完全沒事,你「規避檢查」這件事還是要單獨罰。很多工廠老闆把稽查員擋在門外,以為這叫「先擋一下爭取時間」,結果原本可能罰六千的小違規,最後因為這條多吃了三百萬。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為環境稽查配合義務的處罰規範,將「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資料」獨立為一種行政罰類型,罰鍰區間新臺幣3萬元至500萬元,與本案實體違規分別計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稽查員沒事先通知就跑來,我可以叫他下次再來嗎?
可以「請」但不能「拒絕」。本法第9條第1項授權稽查員可不預告攔檢、檢查、採樣,避免業者湮滅證據。你可禮貌詢問能否等負責人到場,但不能把他擋在門外。實務上當下打電話通知負責人是合理動作,同時讓稽查員進到接待區、展現配合態度,對你有利。
Q2我真的不在公司,員工把稽查員擋下了,我會被罰嗎?
會。本條罰的是事業主體,員工行為視為事業行為。但你可主張員工誤判並提出後續配合證據。員工教育訓練的書面紀錄是救命繩,能爭取從輕。
Q3罰三萬到五百萬,到底怎麼決定?
看三件事:規避時間長短、規避方式(消極不配合或積極阻撓)、業者規模與前科。各縣市環保局有裁處基準表,紀錄寫得越像惡意阻撓分數越高。訴願時可調閱裁處基準比對。
Q4廢清法第56條罰多少?
3萬到500萬元,上下限落差逾166倍,由規避時間、方式與業者規模認定。
Q5什麼叫無故規避稽查?
對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地躲避、妨礙或拒絕。
Q6第56條和第59條差在哪?
第56條罰規避稽查(3萬–500萬),第59條罰拒絕提示身分證明(600–3000元)。
Q7規避稽查跟本案違規是一起算嗎?
分開算。拒絕配合的動作本身獨立構成違法,與本案有無違規無關。
Q8稽查員到場我該怎麼做?
主動遞名片、引導入接待區、拿出最新清運紀錄,全程展現配合態度並留紀錄。
Q9負責人不在時怎麼處理才不算規避?
明說「我願意配合,請給我X小時聯絡負責人」並請稽查員寫進紀錄。
Q10被罰後怎麼救濟?
處分書送達30日內提訴願,主張無「無故」之故意,調閱裁處基準比對。
Q11怎麼證明自己其實有配合?
稽查紀錄上的「願意配合,需時間聯絡負責人」字句、現場錄影、員工教育訓練紀錄。
Q12第56條 vs 第59條哪個重?
第56條重得多(最高500萬),第59條僅600–3000元,兩者可能同時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56 | article_59 |
|---|---|---|
| 處罰對象 | 規避稽查(攔檢/檢查/採樣/提供資料) | 拒絕提示身分證明 |
| 罰鍰區間 | 3萬–500萬元 | 600–3,000元 |
| 與本案關係 | 獨立計算,與本案違規分開 | 獨立計算 |
article_56
- 處罰對象
- 規避稽查(攔檢/檢查/採樣/提供資料)
- 罰鍰區間
- 3萬–500萬元
- 與本案關係
- 獨立計算,與本案違規分開
article_59
- 處罰對象
- 拒絕提示身分證明
- 罰鍰區間
- 600–3,000元
- 與本案關係
- 獨立計算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1004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酌修文字。
(1051230 修正)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行政調查,將致主管機關無法落實本法之監督機制、爰修正提高罰鍰下限為原來之二點五倍,並提高罰鍰上限為原來之八十三倍餘,以收遏止之效。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9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7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酌修文字。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行政調查,將致主管機關無法落實本法之監督機制、爰修正提高罰鍰下限為原來之二點五倍,並提高罰鍰上限為原來之八十三倍餘,以收遏止之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