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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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清法第56條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環保稽查的攔檢、採樣或提供資料,處3萬至500萬元罰鍰,且與本案違規分開計算。
Q · 稽查員來檢查,我把他擋在門外會怎樣?
依廢清法第56條,最高可罰500萬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資料,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重點是:這個處罰跟你本案有沒有違規完全無關,「拒絕配合」這個動作本身就獨立構成違法,就算最後查無實證仍須單獨受罰。
深度解讀
你以為環保稽查員上門,最多就是配合一下、寫個紀錄?這條告訴你:拒絕配合本身就是一張最高五百萬的罰單。不管你違反的本案是輕是重,只要稽查員要進場檢查、要採樣、要你拿出資料,你拒絕、推託、躲起來,這個「拒絕的動作」就獨立構成違法。罰鍰下限三萬,上限五百萬,落差超過 166 倍,意思是稽查員的紀錄怎麼寫、你的態度怎麼被認定,直接決定你被罰幾萬還是幾百萬。更狠的是:這條跟你本案有沒有違規無關。就算最後查出來你完全沒事,你「規避檢查」這件事還是要單獨罰。很多工廠老闆把稽查員擋在門外,以為這叫「先擋一下爭取時間」,結果原本可能罰六千的小違規,最後因為這條多吃了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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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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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