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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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