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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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規定,事業對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操作及檢測須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Q · 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操作和檢測紀錄要保存多久?
至少三年。依廢清法第37條,這是法定義務不是建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事業對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三年是法定最低門檻;考量環境危害潛伏期與刑事追溯,實務上常建議保存更久。檢測的項目、方法、頻率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以管理辦法另定。
深度解讀
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每一個動作,從怎麼放、怎麼運、怎麼處理、檢測數據是多少,全部要寫下來,而且要留三年以上備查。這不是建議,是法定義務。為什麼是三年?因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健康危害和環境影響常有潛伏期,事件爆發時要回溯責任,紀錄就是唯一的證據。第二項授權環境部訂定檢測的項目、方法、頻率和應遵行事項。對事業來說,這條的意義不在「要不要做紀錄」(你本來就應該做),而是「紀錄做得對不對」。被環保稽查或被檢舉時,紀錄不齊或紀錄造假是最直接被開罰的點。更嚴重的是,刑事責任(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偵辦過程,紀錄就是起訴或不起訴的關鍵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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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