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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
  2.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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