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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