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洽詢「取得國外檢測專業人員合格證照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7、43條之規定執行檢驗、採樣工作」乙案
要旨
貴局洽詢「取得國外檢測專業人員合格證照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7、43 條之規定執行檢驗、採樣工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洽詢「取得國外檢測專業人員合格證照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7、43 條之規定執行檢驗、採樣工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37 條第 1 項係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另本署依第 2 項發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亦僅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項目、頻率、檢測紀錄報告書及報告保存期限等事項予以規範,對於檢測人員資格則未規定。是以,取得國外石綿檢測專業人員合格證書是否可執行檢驗、採樣乙節,無涉第 37 條之規定。
二、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之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請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三、本署於 98 年 5 月 11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80036440 號函釋,說明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有關廢棄物檢測項目石綿尚無檢驗測定機構取得本署核發之許可證前,其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檢驗前,請提出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後為之。即經濟部水利署委託發包之計畫中,擬進行石綿廢棄物之檢測,其檢驗測定機構-工研院於未取得石綿廢棄物檢驗許可證前,可逕提出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通過後,可個案執行 貴局委託之石綿廢棄物檢測業務;至於樣品檢測是否依據送審查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由數據使用之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審理。
四、前項檢測機構送審之品保品管資料,應參照「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撰寫並檢附該項目之檢測數據管制資料,且須專案專用,不得適用於所有廠商,且其中之品管數據必須逐年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