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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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