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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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57 條規定,未取得許可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Q · 沒拿到許可就先做廢棄物清運,會怎樣?
罰六萬到三十萬,還要立刻停止營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7 條,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而違反第 41 條第 1 項許可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罰鍰是錢的問題,停業才是真正讓車隊停擺、合約跳票的成本。情節若涉及非法清運,另可能觸發第 46 條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如果你想做廢棄物清運的生意,無論是收一般垃圾、營建廢土、還是工廠的廢液,都必須先拿到許可證。沒有許可就動手,這條就是專門等著你的。罰鍰六萬到三十萬,看起來不算極端,但這條真正的殺傷力在「並命其停止營業」這六個字。前面的罰款是錢的問題,後面的停業是生意的問題。你的車隊全部停擺、簽好的合約全部跳票、客戶轉去找有牌的同業,這才是真正的成本。更現實的是:很多人是「邊申請邊做」,因為許可審查動輒半年,等不及就先接案。這條的設計就是專門打這種人。一旦被抓到,不只罰錢和停業,未來重新申請許可時,「曾經無照經營」會成為審查中的負分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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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