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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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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辦理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2. 2.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辦法有關資格、合格證書、訓練、執行業務或管理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罰失職的環境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管理辦法處六萬至一百萬元,機構與個人可同時受罰。

Q · 環境檢驗員被老闆要求改數據,會罰到自己嗎?

會,本條同時罰機構與簽名的檢驗員個人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第 43 條第 2 項管理辦法,或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第 44 條管理辦法,處六萬至一百萬元罰鍰。條文明文把「機構」與「人員」並列,意思是一份不實報告,機構與簽名者可各罰一份,「我只是被指使」不是免責理由。

深度解讀

這條打的不是製造污染的人,而是「應該守門卻沒守好」的人。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是政府授權的環境品質守門員,負責檢驗廢棄物的成分、毒性、處理結果是否合格。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則是工廠或處理場內部負責確保合法操作的內部人員。這兩種人的角色都是「替政府把關的延伸手臂」。一旦他們失職、造假、馬虎,整個監督體系就崩潰了。這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守門人失守」的罰則:罰鍰六萬到一百萬。看數字不算嚇人,但對個人從業者來說,一百萬等於兩三年的收入。更現實的影響是專業證照可能被廢止,等於職業生涯直接歸零。2016 年這條的罰鍰從上限三萬暴增到一百萬(33 倍多),立法者用這個跳幅明確告訴所有檢驗從業者:環境品質的守門費,從現在開始用 33 倍計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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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