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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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罰失職的環境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管理辦法處六萬至一百萬元,機構與個人可同時受罰。
Q · 環境檢驗員被老闆要求改數據,會罰到自己嗎?
會,本條同時罰機構與簽名的檢驗員個人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第 43 條第 2 項管理辦法,或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第 44 條管理辦法,處六萬至一百萬元罰鍰。條文明文把「機構」與「人員」並列,意思是一份不實報告,機構與簽名者可各罰一份,「我只是被指使」不是免責理由。
深度解讀
這條打的不是製造污染的人,而是「應該守門卻沒守好」的人。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是政府授權的環境品質守門員,負責檢驗廢棄物的成分、毒性、處理結果是否合格。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則是工廠或處理場內部負責確保合法操作的內部人員。這兩種人的角色都是「替政府把關的延伸手臂」。一旦他們失職、造假、馬虎,整個監督體系就崩潰了。這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守門人失守」的罰則:罰鍰六萬到一百萬。看數字不算嚇人,但對個人從業者來說,一百萬等於兩三年的收入。更現實的影響是專業證照可能被廢止,等於職業生涯直接歸零。2016 年這條的罰鍰從上限三萬暴增到一百萬(33 倍多),立法者用這個跳幅明確告訴所有檢驗從業者:環境品質的守門費,從現在開始用 33 倍計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可證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3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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