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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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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次處罰: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辦理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2. 2.廢棄物專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辦法有關資格、合格證書、訓練、執行業務或管理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罰失職的環境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管理辦法處六萬至一百萬元,機構與個人可同時受罰。

Q · 環境檢驗員被老闆要求改數據,會罰到自己嗎?

會,本條同時罰機構與簽名的檢驗員個人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第 43 條第 2 項管理辦法,或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第 44 條管理辦法,處六萬至一百萬元罰鍰。條文明文把「機構」與「人員」並列,意思是一份不實報告,機構與簽名者可各罰一份,「我只是被指使」不是免責理由。

白話解讀

這條打的不是製造污染的人,而是「應該守門卻沒守好」的人。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是政府授權的環境品質守門員,負責檢驗廢棄物的成分、毒性、處理結果是否合格。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則是工廠或處理場內部負責確保合法操作的內部人員。這兩種人的角色都是「替政府把關的延伸手臂」。一旦他們失職、造假、馬虎,整個監督體系就崩潰了。這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守門人失守」的罰則:罰鍰六萬到一百萬。看數字不算嚇人,但對個人從業者來說,一百萬等於兩三年的收入。更現實的影響是專業證照可能被廢止,等於職業生涯直接歸零。2016 年這條的罰鍰從上限三萬暴增到一百萬(33 倍多),立法者用這個跳幅明確告訴所有檢驗從業者:環境品質的守門費,從現在開始用 33 倍計算。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為行政罰則,針對受政府授權的環境品質守門人: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以及事業內部的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當其違反第 43 條第 2 項或第 44 條授權訂定的管理辦法時,處六萬至一百萬元罰鍰,建立「守門人失守即受罰」的監督責任體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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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新進的檢驗員,主管要我把數據改一下,這真的會罰到我嗎?

會。本條明文罰「檢驗檢測人員」,年資和職位不是免責理由,你的簽名就是法律責任。內行人提示:主管要你改數據時,當下用email回覆「請以您的名義出具修正指示,我依您的指示處理」,把責任源頭明確指向主管,事發時才有抗辯空間。

Q2罰鍰六萬到一百萬,差這麼多怎麼決定?

看違規是過失或故意、數據偏差幅度、是否造成實際環境危害、是否累犯、是否配合調查。小幅單次過失可能罰六萬,明顯造假並造成下游處理失敗可能頂到一百萬。內行人提示:訴願時最有用的不是「我沒違規」,而是「裁處基準適用錯誤,我的情節應對應較低級距」。

Q3罰鍰繳完了,我的證照會不會被廢止?

罰鍰和證照處分是兩件事。本條只規定罰鍰,證照廢止依專業人員管理辦法另案處理,但違規紀錄會進入主管機關檔案,累積到一定程度會啟動證照處分。內行人提示:想保留證照,罰鍰別拖、配合調查,情節不重時於訴願主張最低罰鍰以避免留紀錄。

Q4廢棄物清理法第58條罰多少?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依故意過失、偏差幅度與是否累犯裁量。

Q5第58條罰的對象是誰?

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三種守門人,機構與個人可同時受罰。

Q6第58條說的管理辦法是哪些?

第43條第2項授權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與第44條授權的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Q7守門人責任是什麼意思?

持證者被法律賦予替政府把關的監督義務,失職即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不只是雇主的責任。

Q8收到第58條罰單怎麼救濟?

處分書送達30日內提訴願,主張裁罰基準適用錯誤或情節對應較低級距,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Q9被指使造假怎麼保護自己?

用email或LINE文字確認主管的指示與你的拒絕,事發時將責任源頭指向指示者,並可依行政罰法第19條減責。

Q10第58條罰鍰怎麼裁量決定金額?

看故意或過失、數據偏差幅度、是否造成環境危害、是否累犯與是否配合調查,各縣市有裁處基準表可查。

Q11如何避免違規紀錄影響證照?

罰鍰別拖、配合調查,情節不重時於訴願主張最低罰鍰或免裁罰,避免進入主管機關處分檔案。

Q12第58條罰機構也罰個人,兩個一起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嗎?

不違反,機構與個人是不同責任主體,分別處罰非重複裁處同一主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機構責任個人責任
處罰對象檢驗測定機構(法人)檢驗檢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自然人)
違反依據第43條第2項管理辦法第43條第2項或第44條管理辦法
「被指使」抗辯不知情仍須舉證已盡監督義務幾乎無效,簽名即責任來源
連帶後果許可可能被撤銷證照可能被廢止,職涯歸零

機構責任

處罰對象
檢驗測定機構(法人)
違反依據
第43條第2項管理辦法
「被指使」抗辯
不知情仍須舉證已盡監督義務
連帶後果
許可可能被撤銷

個人責任

處罰對象
檢驗檢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自然人)
違反依據
第43條第2項或第44條管理辦法
「被指使」抗辯
幾乎無效,簽名即責任來源
連帶後果
證照可能被廢止,職涯歸零

立法沿革 3

(0901004 全文修正)

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明訂廢棄物清理技術員或檢驗人員違反規定之處罰。

(1051230 修正)

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強化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及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管理,爰修正提高違反各該管理辦法之罰鍰下限為原來之十倍,並提高罰鍰上限為原來之三十三倍餘,以資警惕。

(1150616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辦理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辦法有關資格、合格證書、訓練、執行業務或管理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有關檢驗測定之違反行為處罰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分款列明,以資明確,並於序文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規定,以與其他環保法律體例相符。    (二)除本法外,現行其他環保法律針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規時之裁罰,考量機構對所屬檢驗人員執行業務具指揮監督之責,如有發生違規情形,機構自應成為歸責主體,爰參考其他環境作用法,刪除裁罰檢驗檢測人員之規定。   二、有關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授權辦法之處罰移列增訂第二項,並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針對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行為之罰鍰額度,為一致性規定,以符責罰相當原則。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明訂廢棄物清理技術員或檢驗人員違反規定之處罰。

(1051230 修正)

為強化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及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管理,爰修正提高違反各該管理辦法之罰鍰下限為原來之十倍,並提高罰鍰上限為原來之三十三倍餘,以資警惕。

(1150616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有關檢驗測定之違反行為處罰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分款列明,以資明確,並於序文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規定,以與其他環保法律體例相符。    (二)除本法外,現行其他環保法律針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規時之裁罰,考量機構對所屬檢驗人員執行業務具指揮監督之責,如有發生違規情形,機構自應成為歸責主體,爰參考其他環境作用法,刪除裁罰檢驗檢測人員之規定。   二、有關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授權辦法之處罰移列增訂第二項,並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針對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行為之罰鍰額度,為一致性規定,以符責罰相當原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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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