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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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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廢棄物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外,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2. 2.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才能辦理本法檢驗,無許可證實驗室的數據不具法律效力。

Q · 沒許可證的實驗室測出來的數據,法律上算數嗎?

不算。沒許可證的數據在法律上等於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檢驗測定機構必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核發的許可證,才能辦理本法規定的檢驗。沒有許可證的實驗室,即使用同一台儀器、同一個方法,測出的數據在環保稽查與後續訴訟中不具證據能力。許可管的不只儀器與方法,還包括人員學經歷、品質管理、留樣與稽核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廢棄物有沒有毒、含不含重金屬,是「客觀事實」,誰測都一樣?錯。法律上的「毒不毒」必須由有許可證的檢驗測定機構測出來才算數。沒有許可證的實驗室,就算用了同一台儀器、同一個方法,測出的數據在法庭上和環保局眼中等於零。這條讓「檢驗權」變成一個被嚴格管制的市場:誰能發證、誰能驗、人員要什麼學經歷、許可被廢止的條件,全部由中央決定。為什麼這條是廢棄物產業的隱藏命脈?因為從事業廢棄物分類、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土壤污染整治標準的判定,到刑事案件中「致人於死」的因果關係鑑定,全部仰賴檢驗測定機構出的那張報告。一張報告可以決定一間公司被罰幾萬還是被起訴重罪,可以決定一塊土地能不能蓋房子。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為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授權規範:辦理本法規定檢驗者,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管理辦法訂定機構條件、設施、檢驗人員學經歷、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查核評鑑等事項,藉此確保環境檢驗數據的證據可信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自己買套儀器測廢水可以嗎?

你自己看看可以,但自測結果沒有法律效力。事業單位依廢清法或水污法規定的定期申報、查核所需檢驗,必須委託有許可的檢驗測定機構。實務上很多大型事業設廠內實驗室做日常監控,但對外申報、應對稽查時一律送外部合格機構複驗,廠內數據是內部管理工具,外部報告才是法律證據。

Q2怎麼確認一家檢驗機構是合格的?

上環境部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詢系統,輸入機構名稱或許可證號,會列出許可範圍、有效期限與合格檢驗人員名單。許可分項目,某機構有廢水檢驗許可不代表有事業廢棄物毒性檢驗許可,委託前一定要對照你要驗的項目代碼。

Q3如果檢驗報告有錯,可以告檢驗機構嗎?

可以,分兩條路。行政路線:向環境部檢舉請求調查並廢止許可。民事路線:依民法第544條受任人責任或侵權行為求償損失。檢驗機構契約常寫責任上限,但重大過失或故意情況下限責條款無效,能證明造假或重大疏失可突破求償。

Q4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的許可制,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才能辦理本法檢驗,並授權訂定管理辦法。

Q5什麼是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機構具備法定條件得辦理特定環境檢驗項目的事前許可。

Q6許可制和報告效力差在哪?

有許可且範圍涵蓋該項目的報告才具證據能力,無許可數據在稽查與訴訟中不算數。

Q7管理辦法管哪些事項?

機構條件、設施、檢驗人員學經歷、許可證申請審查核換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及查核評鑑等。

Q8怎麼查檢驗機構是不是合格?

上環境部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詢系統,核對許可範圍、有效期、合格檢驗人員名單。

Q9收到不利檢驗報告怎麼處理?

先查許可證有效期、許可範圍、出具人員資格三關,再委託另一家合格機構複測並嚴管樣品鏈。

Q10委託檢驗要注意什麼避免白做?

合約載明許可證號、有效期、出具人員姓名與資格,並要求報告附許可影本與正確項目代碼。

Q11檢驗報告有錯要怎麼求償?

行政路線向環境部檢舉廢止許可;民事路線依民法受任人責任或侵權行為求償,重大過失可突破限責條款。

Q12廠內自測 vs 外部合格機構哪個有效?

廠內自測只是內部管理參考無對外效力,對外申報與訴訟必須用外部合格機構報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廠內自測外部合格機構
法律效力內部管理參考,無對外效力具證據能力,可對外申報與訴訟使用
許可要求不需本條許可須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且範圍涵蓋該項目
適用情境日常監控定期申報、稽查應對、爭訟舉證

廠內自測

法律效力
內部管理參考,無對外效力
許可要求
不需本條許可
適用情境
日常監控

外部合格機構

法律效力
具證據能力,可對外申報與訴訟使用
許可要求
須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且範圍涵蓋該項目
適用情境
定期申報、稽查應對、爭訟舉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計量法(計量証明事業の登録)及び環境測定の登録分析機関制度
韓國환경분야 시험·검사 등에 관한 법률(측정대행업 등록제)
中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依《计量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德國BImSchG § 29b(bekanntgegebene/akkreditierte Messstellen für Emissionsmessungen)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agrément des laboratoires/organismes de mesures environnementales)
美國EPA NELAP(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Progra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2

(0901004 全文修正)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驗,應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以確保人民權利。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檢驗測定機構及檢驗測定人員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1150616 修正)

廢棄物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相關檢驗測定,原則上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惟考量有檢驗測定機構尚未取得許可而須進行本法相關檢驗測定或其他必要之情形,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本法相關檢驗測定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期明確,並因應實務運作需求,爰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項之授權事項。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驗,應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以確保人民權利。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檢驗測定機構及檢驗測定人員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1150616 修正)

一、本法相關檢驗測定,原則上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惟考量有檢驗測定機構尚未取得許可而須進行本法相關檢驗測定或其他必要之情形,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本法相關檢驗測定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期明確,並因應實務運作需求,爰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項之授權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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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廢棄物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