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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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才能辦理本法檢驗,無許可證實驗室的數據不具法律效力。
Q · 沒許可證的實驗室測出來的數據,法律上算數嗎?
不算。沒許可證的數據在法律上等於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檢驗測定機構必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核發的許可證,才能辦理本法規定的檢驗。沒有許可證的實驗室,即使用同一台儀器、同一個方法,測出的數據在環保稽查與後續訴訟中不具證據能力。許可管的不只儀器與方法,還包括人員學經歷、品質管理、留樣與稽核程序。
深度解讀
你以為廢棄物有沒有毒、含不含重金屬,是「客觀事實」,誰測都一樣?錯。法律上的「毒不毒」必須由有許可證的檢驗測定機構測出來才算數。沒有許可證的實驗室,就算用了同一台儀器、同一個方法,測出的數據在法庭上和環保局眼中等於零。這條讓「檢驗權」變成一個被嚴格管制的市場:誰能發證、誰能驗、人員要什麼學經歷、許可被廢止的條件,全部由中央決定。為什麼這條是廢棄物產業的隱藏命脈?因為從事業廢棄物分類、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土壤污染整治標準的判定,到刑事案件中「致人於死」的因果關係鑑定,全部仰賴檢驗測定機構出的那張報告。一張報告可以決定一間公司被罰幾萬還是被起訴重罪,可以決定一塊土地能不能蓋房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可證名詞
- 廢止名詞
- 業名詞
- 復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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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