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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 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6 日桃環事字第 1001604287 號函。

二、依本署 98 年 5 月 1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36440 號函釋(如附件)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有關部分廢棄物檢測項目尚無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證前,其檢驗測定機構或學術機構應參照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管理檢驗室品質系統規範』提供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至於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由數據使用之機關自行審理。」本案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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