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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有關部分廢棄物檢測項目尚無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證前,其檢驗測定機構或學術機構應參照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管理檢驗室品質系統規範」提供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至於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由數據使用之機關自行審理。

二、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取得石綿鑑定認證之實驗室,於未取得本署環境檢驗所核發之石綿廢棄物檢驗許可證前,其執行檢驗前,請依前開說明提出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後為之。惟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仍宜由數據使用之機關審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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