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
要旨
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國內目前無石綿廢棄物檢測機構之檢測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有關部分廢棄物檢測項目尚無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證前,其檢驗測定機構或學術機構應參照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管理檢驗室品質系統規範」提供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至於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由數據使用之機關自行審理。
二、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取得石綿鑑定認證之實驗室,於未取得本署環境檢驗所核發之石綿廢棄物檢驗許可證前,其執行檢驗前,請依前開說明提出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後為之。惟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仍宜由數據使用之機關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