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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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二條所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廢止、訓練、執行業務、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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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訓練與廢止管理辦法。
Q · 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規則寫在哪?
考資格規則全在這條授權的管理辦法裡,不在本文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第28條第2至5項與第42條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條件、合格證書取得方式、訓練內容、證書廢止等細節,本條都沒寫,而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衛福部)另訂《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要查資格門檻,得回頭翻那本子法。
深度解讀
你在一家清除處理公司當技術主管,名片上印著「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員」,這個頭銜不是公司自封的,是依這條的子法考來的。第 28 條第 2 至 5 項規定事業自主處理廢棄物時要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第 42 條規定許可業者要設置專業技術人員。這條把「人怎麼變成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細節,包括資格條件、合格證書怎麼拿、要受什麼訓練、什麼情況證書會被廢止,全部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衛福部,看廢棄物來源產業)一起訂辦法。為什麼要「會同」?因為廢棄物涉及不同產業的專業知識,醫療廢棄物要懂感染控制(衛福部)、工業廢棄物要懂化學製程(經濟部),單靠環境部訂不出全面的訓練內容。這條看起來只是「授權」,但它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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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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