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4 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訓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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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訓練與廢止管理辦法。
Q · 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規則寫在哪?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第28條第2至5項與第42條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條件、合格證書取得方式、訓練內容、證書廢止等細節,本條都沒寫,而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衛福部)另訂《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要查資格門檻,得回頭翻那本子法。
白話解讀
你在一家清除處理公司當技術主管,名片上印著「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員」,這個頭銜不是公司自封的,是依這條的子法考來的。第 28 條第 2 至 5 項規定事業自主處理廢棄物時要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第 42 條規定許可業者要設置專業技術人員。這條把「人怎麼變成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細節,包括資格條件、合格證書怎麼拿、要受什麼訓練、什麼情況證書會被廢止,全部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衛福部,看廢棄物來源產業)一起訂辦法。為什麼要「會同」?因為廢棄物涉及不同產業的專業知識,醫療廢棄物要懂感染控制(衛福部)、工業廢棄物要懂化學製程(經濟部),單靠環境部訂不出全面的訓練內容。這條看起來只是「授權」,但它決定了整個產業「誰有資格上場」的篩選標準。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為授權性條款,將第28條第2至5項及第42條所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訓練、廢止等管理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構成廢棄物處理產業人才資格制度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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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證照怎麼考?▾
依《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須符合學歷條件(環工、化工、土木等相關科系,或一定年資實務經驗),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訓練機構辦理的分級訓練(甲乙丙級),完訓並通過測驗取得合格證書。證書非終身有效,須定期回訓,否則資格遭廢止。
Q2為什麼這條要『會同』其他部會訂辦法?▾
廢棄物種類橫跨各產業:工業廢棄物涉製程化學(經濟部)、醫療廢棄物涉感染控制(衛福部)、農業廢棄物涉農藥(農業部)。只由環境部訂訓練內容會缺乏該產業專業深度,會同條款讓不同部會專業整合進訓練體系。
Q3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是什麼?▾
是廢棄物處理產業人才資格的法源授權條款,本身不寫資格細節,而把資格、證書、訓練、廢止規則授權主管機關訂辦法。
Q4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是什麼?▾
依本條授權辦法取得合格證書,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特定技術職務的人員,分甲乙丙級。
Q5什麼叫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由環境部與相關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衛福部、農業部等)共同會商後發布辦法,整合跨領域專業。
Q6授權命令是什麼?▾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訂定的法規命令,須有明確授權依據與範圍,不能逾越母法授權。
Q7資格細節要去哪裡查?▾
查《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不是查廢清法第44條本文;本文只授權不含細節。
Q8證書要多久回訓一次?▾
依管理辦法規定的回訓週期辦理,未回訓資格遭廢止;實際週期與時數以現行辦法為準。
Q9被環保局通知技術員資格不符怎麼辦?▾
立刻對照管理辦法核對該員學經歷、訓練時數、證書狀態,限期補正或更換符合資格人員。
Q10廢清法44條跟第42條差在哪?▾
第42條規定機構應設專業技術人員(母條義務),第44條授權訂定這些人員的資格與管理辦法(程序授權)。
Q11有環工學位但沒證書能當技術員嗎?▾
不能。學歷只是資格一環,須完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無證書即使博士也不符法定資格。
Q12管理辦法可以規定母法沒有的事項嗎?▾
不行。授權命令須在第44條授權範圍內,逾越授權的規定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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