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 三、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條之查或索取有關資料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之規定者。
  3. 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