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1 條
- 1.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 三、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條之查核或索取有關資料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之規定者。
- 3.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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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範回收清除處理費罰則:未繳處一至二倍罰鍰,申報不實追繳並處一至三倍,情節重大得停業停工。
Q · 回收清除處理費沒繳或申報不實,會被罰多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一項,未依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仍未繳納即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費用一倍至二倍罰鍰;若是提供不實申報資料,除追繳原本應繳的費用外,另處應繳費用一倍至三倍罰鍰。違反回收標誌、申報、查核等義務者,依第二項處六萬至三十萬元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第一項及第二項情節重大者,還可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或命令停工。
白話解讀
你買的每一瓶礦泉水、每一個鋁罐、每一台舊冰箱,價格裡其實都藏了一筆叫「回收清除處理費」的隱形稅。製造商、進口商必須先付這筆錢給環保署的資源回收基金,由基金補貼下游回收業者去處理那些用過的容器和廢棄物。這條法律的火力,就是對付那些「賺了製造的錢卻不繳處理費」的業者:罰一倍到兩倍,提供不實申報資料的罰一倍到三倍,而且還要追繳原本該繳的費用。更狠的是第二項,對於違反容器回收標誌、申報義務、查核配合等義務的,六萬到三十萬起跳並按日連續罰。第四項把刀又加長:情節重大者,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或部分到全部停工。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你不付的錢就是別人的健保、別人的環境品質,所以政府要把成本完整追回來,加倍懲罰。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是回收清除處理費制度的罰則條文,針對製造、輸入業者「未繳費」「申報不實」「違反回收標誌與查核義務」三種違規,建立追繳費用、倍數罰鍰、按日連續處罰、停業停工的階梯式制裁架構,是資源回收基金財源得以維繫的執法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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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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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小品牌,剛開始做網購,需要繳回收清除處理費嗎?▾
看你的商品和包裝是否屬於環境部公告的應回收項目(容器類、電子電器類、輪胎、潤滑油、農藥廢容器等)。如果你銷售的瓶裝飲料、化妝品、清潔劑等使用列管容器,就是責任業者,必須先登記並按月或按季申報繳費。很多小品牌透過白牌代工由代工廠繳費,但合約沒寫清楚時,責任會在稽查時回到品牌商身上,務必白紙黑字寫明繳費責任並保留繳費證明。
Q2申報不實被罰一到三倍是怎麼算的?▾
以你短報的部分為計算基礎。例如應繳一百萬只申報二十萬,短報八十萬,最高可處八十萬乘以三倍即兩百四十萬,再加追繳八十萬本費,共三百二十萬。倍數依情節而定:故意造假、累犯、規模大往上倍,初犯且金額小往下倍。主管機關會跟海關、財政部、地方稅捐稽徵處交叉比對進口報單與銷售額。
Q3回收清除處理費跟營業稅是兩回事嗎?▾
是完全分開的兩個系統。回收清除處理費是依廢棄物清理法收的規費,繳給資源回收基金專款專用於補貼回收業者;營業稅是依營業稅法收的稅,繳給財政部。兩者分別申報、分別繳納、分別處罰。許多會計事務所專攻稅務卻不熟環保規費,老闆以為會計會一併處理,結果只報營業稅漏了環保費,創業初期務必確認代記帳方有資源回收申報經驗。
Q4回收清除處理費未繳會怎樣?▾
經限期仍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費用一倍至二倍罰鍰。
Q5回收清除處理費是什麼?▾
製造、輸入業者就列管容器或物品先繳的規費,供資源回收基金補貼下游回收處理。
Q6誰是回收費的責任業者?▾
製造、輸入公告應回收項目容器或物品的業者,依第16條負繳費義務,不是零售商或消費者。
Q7回收費罰則和申報不實刑責差在哪?▾
第51條是行政罰(罰鍰、追繳、停業),第48條對明知不實而申報者另設刑事責任。
Q8回收費申報不實的罰鍰怎麼算?▾
以短報金額為基礎,最高乘以三倍再加追繳本費,最壞情況約等於應繳的四倍。
Q9收到回收費限期繳納通知怎麼辦?▾
限期內立即繳納,逾期將強制執行並加罰;對認定有疑義於30日內提訴願並附憑證。
Q10回收費裁罰救濟要花多少時間和成本?▾
訴願須於處分送達30日內提出,免費;後續行政訴訟有裁判費,停業可聲請停止執行。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責任業者或已正確繳費?▾
保留商品類別查詢結果、代工合約繳費條款、按期申報與繳費證明影本作為佐證。
Q12回收清除處理費 vs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差在哪?▾
前者是製造輸入端的EPR規費(第51條),後者是住戶隨袋徵收的清除費(第66條),罰則分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違規類型 | 法律效果 | 依據 |
|---|---|---|
| 未繳回收清除處理費 | 限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 應繳費用1至2倍罰鍰 | 第51條第1項前段 |
| 提供不實申報資料 | 追繳應繳費用 + 應繳費用1至3倍罰鍰 | 第51條第1項後段 |
| 違反回收標誌/申報/查核義務 | 6萬至30萬元,限期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 第51條第2項 |
| 違反限制販賣使用規定 | 1,200至6,000元,限期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 第51條第3項 |
| 第1項及第2項情節重大 | 停業1個月至1年,或部分至全部停工 | 第51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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