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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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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其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2. 2.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回收清除處理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計算及徵收逃漏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額。其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回收清除處理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有關方法或設施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稽核認證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回收標誌或標示之規定。 五、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回收設施設置或回收工作執行之規定。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二十條之查核或提供資料。 七、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回收獎勵金支付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範回收清除處理費罰則:未繳處一至二倍罰鍰,申報不實追繳並處一至三倍,情節重大得停業停工。

Q · 回收清除處理費沒繳或申報不實,會被罰多少?

未繳罰1到2倍,申報不實罰1到3倍還追繳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一項,未依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仍未繳納即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費用一倍至二倍罰鍰;若是提供不實申報資料,除追繳原本應繳的費用外,另處應繳費用一倍至三倍罰鍰。違反回收標誌、申報、查核等義務者,依第二項處六萬至三十萬元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第一項及第二項情節重大者,還可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或命令停工。

深度解讀

你買的每一瓶礦泉水、每一個鋁罐、每一台舊冰箱,價格裡其實都藏了一筆叫「回收清除處理費」的隱形稅。製造商、進口商必須先付這筆錢給環保署的資源回收基金,由基金補貼下游回收業者去處理那些用過的容器和廢棄物。這條法律的火力,就是對付那些「賺了製造的錢卻不繳處理費」的業者:罰一倍到兩倍,提供不實申報資料的罰一倍到三倍,而且還要追繳原本該繳的費用。更狠的是第二項,對於違反容器回收標誌、申報義務、查核配合等義務的,六萬到三十萬起跳並按日連續罰。第四項把刀又加長:情節重大者,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或部分到全部停工。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你不付的錢就是別人的健保、別人的環境品質,所以政府要把成本完整追回來,加倍懲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29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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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未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