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
- 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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