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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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規定,列管回收品項販賣業須依中央公告數額支付消費者回收獎勵金,不得拒收。
Q · 拿空瓶、舊家電去店家,店員說沒收可以嗎?
不行,列管品項販賣業不得拒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第2項,只要該回收物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列管的種類,販賣業就必須依公告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店員以「我們門市沒在收」打發你是違法的,你可保留證據並向當地環保局或撥 1999 檢舉。
深度解讀
你買飲料、買電器、買輪胎時付的錢,裡面其實藏了一筆「未來的回收費」。這條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哪些東西要用「回收獎勵金」的方式回收,而販賣業者拿到你帶回去的空瓶、舊電器,必須照公告的數額付錢給你,不能說「我們不收」。換句話說,這不是商家的善意,是法律強制他做的事。你拿空瓶回 7-11 換錢、拿舊家電到通路店退費,那筆錢的法源就在這裡。多數人不知道的是:販賣業「拒絕」是違法的,他不能說「我們門市沒在做這個」就把你打發走,只要是中央公告列管的回收項目,他就有付錢的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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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