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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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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
  2. 2.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規定,列管回收品項販賣業須依中央公告數額支付消費者回收獎勵金,不得拒收。

Q · 拿空瓶、舊家電去店家,店員說沒收可以嗎?

不行,列管品項販賣業不得拒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第2項,只要該回收物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列管的種類,販賣業就必須依公告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店員以「我們門市沒在收」打發你是違法的,你可保留證據並向當地環保局或撥 1999 檢舉。

深度解讀

你買飲料、買電器、買輪胎時付的錢,裡面其實藏了一筆「未來的回收費」。這條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哪些東西要用「回收獎勵金」的方式回收,而販賣業者拿到你帶回去的空瓶、舊電器,必須照公告的數額付錢給你,不能說「我們不收」。換句話說,這不是商家的善意,是法律強制他做的事。你拿空瓶回 7-11 換錢、拿舊家電到通路店退費,那筆錢的法源就在這裡。多數人不知道的是:販賣業「拒絕」是違法的,他不能說「我們門市沒在做這個」就把你打發走,只要是中央公告列管的回收項目,他就有付錢的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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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2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販賣業應依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