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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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規定,列管回收品項販賣業須依中央公告數額支付消費者回收獎勵金,不得拒收。
Q · 拿空瓶、舊家電去店家,店員說沒收可以嗎?
不行,列管品項販賣業不得拒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第2項,只要該回收物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列管的種類,販賣業就必須依公告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店員以「我們門市沒在收」打發你是違法的,你可保留證據並向當地環保局或撥 1999 檢舉。
白話解讀
你買飲料、買電器、買輪胎時付的錢,裡面其實藏了一筆「未來的回收費」。這條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哪些東西要用「回收獎勵金」的方式回收,而販賣業者拿到你帶回去的空瓶、舊電器,必須照公告的數額付錢給你,不能說「我們不收」。換句話說,這不是商家的善意,是法律強制他做的事。你拿空瓶回 7-11 換錢、拿舊家電到通路店退費,那筆錢的法源就在這裡。多數人不知道的是:販賣業「拒絕」是違法的,他不能說「我們門市沒在做這個」就把你打發走,只要是中央公告列管的回收項目,他就有付錢的義務。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為回收獎勵金制度的授權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應以回收獎勵金回收的廢棄物種類與數額,並課予販賣業「依公告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的法定義務,將消費者納入資源回收鏈的金錢誘因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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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拿空瓶去超商,店員說沒收,我可以怎麼辦?
先確認這個品項是不是中央公告的應回收項目(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網站可查)。如果是,店員拒收違法,你可以打 1999 或向當地環保局檢舉。內行人提示:很多店員是真的不知道法規,你可以先請他叫店長,店長知道輕重後幾乎都會處理。檢舉是最後手段,但『我會檢舉』這四個字往往就能解決問題。
Q2回收獎勵金的金額是誰決定的?我可以議價嗎?
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公告每個品項的固定數額,販賣業要按這個數額支付,不能少付也不能議價。所以你不能殺價要更多,但店家也不能用『我們公司規定只給一半』短付你。內行人提示:金額會隨政策調整,建議拿回收物前先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網站查當期公告數額,免得被店家用過期數字唬弄。
Q3回收獎勵金是什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由販賣業依固定數額支付給消費者的法定回收誘因,目的是把消費者拉進資源回收鏈。
Q4回收獎勵金和資源回收基金補貼差在哪?
獎勵金是販賣業付消費者,基金補貼是政府付回收處理業者,兩條完全不同金流不互相抵銷。
Q5什麼叫應回收廢棄物?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責任業者與販賣業須負回收義務的特定品項,如特定容器、廢電器電子產品等。
Q6回收獎勵金跟押金制度一樣嗎?
概念相近,都是用金錢誘因促回收,本條屬中央公告數額型,國外如德國Pfand是購買時先收押金型。
Q7店家拒收回收物怎麼辦?
確認品項列管→現場要求依公告數額支付並錄音→撥1999或向環保局檢舉,附店名時間品項證據。
Q8回收獎勵金金額怎麼查?
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網站查當期公告品項與數額,金額固定不可議價也不可短付。
Q9檢舉販賣業拒收要花錢嗎?
檢舉本身免費,撥1999或環保局陳情即可,無須律師,保留證據是關鍵。
Q10怎麼證明店家拒收?
現場對話錄音或文字、店名與時間、品項照片,必要時可請現場第三人作證。
Q11回收獎勵金 vs 通路自辦點數回饋哪個是法定的?
回收獎勵金是本條法定義務不可拒絕;點數回饋是商家行銷自願性質,可隨時調整。
Q12回收獎勵金拒收 vs 消保爭議差在哪?
拒收列管品項是違反廢清法的行政責任由環保局裁處;一般消費爭議走消保法調解,路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回收獎勵金(本條) | 資源回收基金補貼 |
|---|---|---|
| 金流方向 | 販賣業 → 消費者 | 資源回收基金 → 回收處理業者 |
| 法源 | 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6、17條 |
| 誰受益 | 把回收物帶回的消費者 | 回收清除處理機構 |
| 可否拒絕 | 列管品項販賣業不得拒絕 | 屬補貼申請,不適用拒絕概念 |
回收獎勵金(本條)
- 金流方向
- 販賣業 → 消費者
- 法源
- 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
- 誰受益
- 把回收物帶回的消費者
- 可否拒絕
- 列管品項販賣業不得拒絕
資源回收基金補貼
- 金流方向
- 資源回收基金 → 回收處理業者
- 法源
- 廢棄物清理法第16、17條
- 誰受益
- 回收清除處理機構
- 可否拒絕
- 屬補貼申請,不適用拒絕概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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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30716 制定)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法令,致影響公共衛生,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未改善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營業或吊銷其許可證。 因而引起傳染病或公共危險者,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廢棄物清除處理失當之處罰,第一項就處理失當但未釀成不良後果者而言,第二項進而規定處理失當致生公共危險時之刑責。
(0741108 全文修正)
凡遵守本法有關規定,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保持全年清潔」修正為「績效優良」,以符實際。
(0880622 修正)
違反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二、事業機構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者。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 四、未依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五、執行機關委託未取得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者。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者。 無許可證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二倍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罰鍰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事業機構清理廢棄物所生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凡遵守本法有關規定,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任意棄置廢棄物或未依法妥善清除、處理者,除須負責環境處理,因而致死或重傷、危害人體健康者,應課以刑罰。 二、增列對不當處置廢棄物之行為,極可能造成重大污染行為,課處刑罰,期有效防止。 三、增列對無許可證照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加重刑責。 四、增列對行為人之處罰及對法人或自然人科罰金之處罰。 五、增列對拒絕申報或申報不實文件者,極有可能非法棄置廢棄物,對環境潛在危害極大,規定處刑責,以防患未然。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 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應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之應回收廢棄物種類及數額。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販賣業者,應配合回收獎勵金實施回收。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1 條條文
本條規定廢棄物清除處理失當之處罰,第一項就處理失當但未釀成不良後果者而言,第二項進而規定處理失當致生公共危險時之刑責。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保持全年清潔」修正為「績效優良」,以符實際。
一、明定任意棄置廢棄物或未依法妥善清除、處理者,除須負責環境處理,因而致死或重傷、危害人體健康者,應課以刑罰。 二、增列對不當處置廢棄物之行為,極可能造成重大污染行為,課處刑罰,期有效防止。 三、增列對無許可證照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加重刑責。 四、增列對行為人之處罰及對法人或自然人科罰金之處罰。 五、增列對拒絕申報或申報不實文件者,極有可能非法棄置廢棄物,對環境潛在危害極大,規定處刑責,以防患未然。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應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之應回收廢棄物種類及數額。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販賣業者,應配合回收獎勵金實施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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