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要旨
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內文
主 旨: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四、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外,應以「自行、共同或委託之方式清除、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