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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內文

主 旨: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四、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外,應以「自行、共同或委託之方式清除、處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函請協助處理含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之廢棄鋼瓶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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