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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致污染環境」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2 款之「致污染環境」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2 款之「致污染環境」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1. 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2 款係該法於 90 年 10 月 24 日修正時,自修正前第 22 條第 2 項移列,立法理由係針對不當處置廢棄物之行為,極可能造成重大污染行為,課處刑罰,期有效防止。
  2. 二、又查本署 96 年 4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21328 號函檢附本署89 年 1 月 28 日(89)環署廢字第 0005616 號函釋「移(函)送檢察單位偵辦原則」,略以,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以及污染環境情節嚴重致生公共危險者,應移(函)送檢察單位偵辦;至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2 款之「致污染環境」定義一節,就學理上之環境污染,泛指人類行為對於環境介質(例如:空氣、水、飲用水、土壤及地下水等)之不利改變。惟該條屬行政刑罰,包括此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內之構成要件,係由法院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
  3. 三、依貴局來函所附相關資料,本案遭棄置污泥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似未達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濃度,因此○○地方法院函請貴局補充移送之理由,爰請貴局就個案污染情形補充說明。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5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1.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致污染環境」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