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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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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但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每公噸建設成本、復育成本,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
  3. 3.第一項之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及前項之建設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專款專儲,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中華民國九十年專儲之清除處理費,應於基金成立後轉存。
  4. 4.前項基金之設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5. 5.第三項設置之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依實際成本收費,機具設備及復育成本分年徵收,並成立專款專用的清除處理基金。

Q · 我繳的垃圾費為什麼比鄰縣貴?錢去哪了?

部分垃圾費是專款基金,挪用即違法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你繳的清除處理費除了日常清運的「服務成本」,還含機具、設備、復育等「資本成本」,自民國 90 年起分年徵收、91 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焚化爐多的縣市建設成本要分年攤回,垃圾費自然較高;且第 5 項明定專款專用,地方政府挪作他用即違法。

白話解讀

你每個月繳的垃圾費(隨袋徵收或隨水費附徵),表面上是「丟垃圾付清潔費」,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少人知道的真相:其中有一部分是專門用來蓋焚化爐、修舊掩埋場的。從民國 90 年起,地方政府開始把這筆錢「分年徵收」並存入專戶,到 91 年正式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這個基金有兩個特殊性:第一,它是專款專用,地方政府不能挪去蓋停車場或補老人福利。第二,它的管理辦法由各縣市自己訂,所以每個地方的規則都不一樣。換句話說,你繳的錢去哪、用得對不對,其實可以查,前提是你知道有這個基金存在。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的設置法源。它將垃圾費拆為「服務成本」與「資本成本」兩層,把機具、設備、設施與場址復育費用自民國 90 年起分年徵收、91 年成立專款基金,並要求專款專用於設備重置及處理場(廠)復育,管理辦法授權各直轄市、縣(市)自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繳的垃圾費,到底有多少是給這個基金的?

比例由各縣市自訂,沒有全國統一比例。依本條第 1 項,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的部分是分年徵收,每個縣市的拆分比例不同,須查各縣市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Q2這個基金的錢,地方政府可以拿去做別的事嗎?

不行。本條第 5 項明定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以及處理場(廠)之復育,挪用其他用途違反法律。

Q3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在規範什麼?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的設置、徵收與專款專用,是地方垃圾費資本成本的法源。

Q4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是什麼?

由地方政府就資本成本分年徵收設立、91 年成立、專用於設備重置與場址復育的基金。

Q5什麼叫專款專用?

特定財源只能用於法定特定用途,本條限設備重置與處理場復育,不得挪作他用。

Q6服務成本和資本成本差在哪?

服務成本是日常清運費;資本成本是設備重置與復育,分年徵收且進基金。

Q7怎麼查清除處理基金有沒有被亂花?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當地環保局申請基金年度收支報告,比對支出是否限於法定用途。

Q8我家的垃圾費裡基金佔多少?

比例由各縣市自訂無全國統一值,須查當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Q9發現基金被挪用該怎麼辦?

蒐集收支報告,於地方議會質詢援引第 5 項要求說明,或向監察單位陳情。

Q10舊掩埋場復育要怎麼申請動用基金?

復育屬基金法定用途,由主管機關依管理辦法編列執行,民眾可要求公開進度。

Q11清除處理基金 vs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差在哪?

前者見第 26 條,財源是清除處理費資本成本;後者見第 16、17 條,財源是責任業者回收清除處理費。

Q12焚化爐多的縣市垃圾費比較貴正常嗎?

正常。建設成本依本條分年攤回,屬使用者負擔的成本回收機制,非亂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服務成本資本成本(本條對象)
層次日常清運服務機具設備重置、場址復育
徵收時點當期收取自民國 90 年起分年徵收
是否進基金是,91 年成立清除處理基金
可否挪用一般預算規範專款專用,挪用違法

服務成本

層次
日常清運服務
徵收時點
當期收取
是否進基金
可否挪用
一般預算規範

資本成本(本條對象)

層次
機具設備重置、場址復育
徵收時點
自民國 90 年起分年徵收
是否進基金
是,91 年成立清除處理基金
可否挪用
專款專用,挪用違法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630716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之執行。

(0741108 全文修正)

事業機構不遵行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處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有前項情形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不遵行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定停工或停業之處分者,於事業機構,得轉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以收遏止之效,爰明定於本條第一項。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為中央主管機關,爰將其歇業處分定於本條第二項。

(0901004 全文修正)

前條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但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每公噸建設成本、復育成本,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   第一項之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及前項之建設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專款專儲,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中華民國九十年專儲之清除處理費,應於基金成立後轉存。   前項基金之設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設置之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630716 制定)

本條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之執行。

(0741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不遵行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定停工或停業之處分者,於事業機構,得轉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以收遏止之效,爰明定於本條第一項。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為中央主管機關,爰將其歇業處分定於本條第二項。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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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前條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但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