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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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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但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每公噸建設成本、復育成本,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
  3. 3.第一項之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及前項之建設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專款專儲,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中華民國九十年專儲之清除處理費,應於基金成立後轉存。
  4. 4.前項基金之設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5. 5.第三項設置之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依實際成本收費,機具設備及復育成本分年徵收,並成立專款專用的清除處理基金。

Q · 我繳的垃圾費為什麼比鄰縣貴?錢去哪了?

部分垃圾費是專款基金,挪用即違法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你繳的清除處理費除了日常清運的「服務成本」,還含機具、設備、復育等「資本成本」,自民國 90 年起分年徵收、91 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焚化爐多的縣市建設成本要分年攤回,垃圾費自然較高;且第 5 項明定專款專用,地方政府挪作他用即違法。

深度解讀

你每個月繳的垃圾費(隨袋徵收或隨水費附徵),表面上是「丟垃圾付清潔費」,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少人知道的真相:其中有一部分是專門用來蓋焚化爐、修舊掩埋場的。從民國 90 年起,地方政府開始把這筆錢「分年徵收」並存入專戶,到 91 年正式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這個基金有兩個特殊性:第一,它是專款專用,地方政府不能挪去蓋停車場或補老人福利。第二,它的管理辦法由各縣市自己訂,所以每個地方的規則都不一樣。換句話說,你繳的錢去哪、用得對不對,其實可以查,前提是你知道有這個基金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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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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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前條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但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