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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澤資源回收(焚化)廠處理ㄧ般廢棄物及ㄧ般事業廢棄物收取之設備折舊費納入「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後,可否用於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之重置及ㄧ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利澤資源回收(焚化)廠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取 之設備折舊費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後,可否用於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利澤資源回收(焚化)廠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取之設備折舊費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後,可否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來源,為下列收入中屬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成本:一、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所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之收入。

二、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另依同法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本案之設備折舊費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之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應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並依同條第 5 項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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