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垃圾資源回收廠重置經費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編列一案
要旨
有關貴市垃圾資源回收廠重置經費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污染防制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編列一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市垃圾資源回收廠重置經費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編列一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另依同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
「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及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建設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 90 年起專款專儲,並於 91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90 年專儲之清除處理費,應於基金成立後轉存。」及同條第 5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建請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規定之項目,覈實計算各項實際成本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