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垃圾車GPS管制所需電腦設備費用,是否得由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款項支出乙案
要旨
函詢購置垃圾車 GPS 管制所需電腦設備費用,是否得由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基金款項支出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購置垃圾車 GPS 管制所需電腦設備費用,是否得由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款項支出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本案有關購置垃圾車 GPS 管制所需電腦設備費用可否由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款項支用乙節,倘該費用係為執行前述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或處理場(廠)之復育必要相關工作所需,原則上該費用可由基金款項支應,請依前述專款專用規定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