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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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包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處理場(廠)土地使用成本、回饋金與各項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操作維護成本及依使用年限每年平均應負擔之購置成本、復育成本,並扣除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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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25條列舉垃圾清除處理費可計入的七類成本,並要求扣除代清除事業廢棄物收入,是家戶垃圾費的計價界線。
Q · 垃圾費可以收哪些成本?地方政府亂訂怎麼辦?
依第25條只能收七類列舉成本並扣除代清收入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5條,地方政府計算家戶垃圾清除處理費時,僅能納入七類成本:管理成本、人工成本、處理場土地使用成本、回饋金、機具設備操作維護成本、依使用年限分年攤提的購置成本、復育成本;並須扣除代清除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超出此七類的支出(如機關公關費)不得轉嫁民眾,這也是質疑垃圾費過高時的法律依據。
深度解讀
上一條(第 2400 條)說地方政府要按「成本」收垃圾費,但「成本」到底包含什麼?這條把它拆給你看:管理成本、人工、處理場土地、回饋金(給設廠地附近居民的補償)、機具設備的操作維護、設備的折舊購置、復育成本,全部都算。然後要扣掉一個東西:代清除其他事業廢棄物賺到的收入。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是地方政府訂垃圾費金額時的「白名單」,超出這個範圍的成本不該轉嫁到民眾身上。換句話說,這是民眾質疑垃圾費過高時的法律根據。實務上很少有人逐項拆解地方公告的成本,但理論上你可以要求環保局公開成本結構,看看每一項是否符合本條的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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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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