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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事業徵收費用。
  2. 前項費用之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
  4. 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5. 第三項所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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