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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家戶,所產生之不堪用廢棄家具,清潔隊是否有清運責任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函詢有關未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家戶,所產生之不堪用廢棄家具 ,清潔隊是否有清運責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未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家戶,所產生之不堪用廢棄家具,清潔隊是否有清運責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家戶或非事業單位徵收清除處理費。

二、爰此,執行機關應負清除處理責任,如家戶或非事業未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應依儘速辦理催繳作業,若未繳納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移送強制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家戶,所產生之不堪用廢棄家具,清潔隊是否有清運責任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