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寺廟攤商及寺廟群等民俗活動據點產出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 及收費疑義
要旨
有關寺廟攤商及寺廟群等民俗活動據點產出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及收費 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寺廟攤商及寺廟群等民俗活動據點產出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及收費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爰此,家戶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家戶以外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執行機關如未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依法仍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略以,執行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徵收辦法徵收費用,並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上開徵收辦法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爰此,寺廟地區攤商及民俗活動據點產出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請依說明二辦理;得否增訂收費金額,請依說明三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