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某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101至103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
要旨
貴轄里港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 101 至 103 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里港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 101 至 103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3 月 19 日屏府環廢字第 10230749000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地方政府應依垃圾清除處理成本及公式計算垃圾費徵收費率,並遵污染者付費精神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確保所收取的垃圾費能夠支付垃圾清除處理相關經費,維持清理體系的運作。
三、本案以其他收入作為替代財源為由,免徵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似有違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