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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某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101至103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貴轄里港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 101 至 103 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里港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 101 至 103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3 月 19 日屏府環廢字第 10230749000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地方政府應依垃圾清除處理成本及公式計算垃圾費徵收費率,並遵污染者付費精神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確保所收取的垃圾費能夠支付垃圾清除處理相關經費,維持清理體系的運作。

三、本案以其他收入作為替代財源為由,免徵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似有違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某鄉公所由砂石疏濬工程之收入作為替代財源,免徵101至103年度里港鄉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