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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部分私立學校兼使用地下水,其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貴局函詢貴轄部分私立學校兼使用地下水,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 收得否依臺中市「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 5 條辦理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貴轄部分私立學校兼使用地下水,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得否依臺中市「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 5 條辦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及第 5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其中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案貴局如規劃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以外之方式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請依上開規定由臺中市政府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並送本署備查後,據以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轄部分私立學校兼使用地下水,其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