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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5 項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徵收方式,包含按用水量計算、按戶定額計算或按垃圾量計算等三種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欲採其他方式徵收(如按用電量計算),可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

二、另非屬接管使用自來水用戶者,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地方政府可採按戶定額徵收方式,徵收清除處理費。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