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
要旨
有關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5 項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徵收方式,包含按用水量計算、按戶定額計算或按垃圾量計算等三種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欲採其他方式徵收(如按用電量計算),可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
二、另非屬接管使用自來水用戶者,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地方政府可採按戶定額徵收方式,徵收清除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