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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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規定,未繳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性質屬規費而非罰鍰。
Q · 垃圾費(隨水費徵收)沒繳會被強制執行嗎?
會。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就移送強制執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未依第 24 條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即隨水費徵收的垃圾費)者,環保機關會先發限期繳納通知(實務上常為 30 天),屆期仍未繳清才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可扣薪、扣押帳戶。它與罰鍰不同,性質是規費(公共清運服務的對價),但拒繳一樣會被強制執行。
深度解讀
你家每個月繳的水費單裡都藏著一筆叫「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俗稱「隨水費徵收的垃圾費」)。這條告訴你一件事:這筆費用不繳,跟一般罰鍰不太一樣,它走的是「先給你限期繳納的機會、屆期再強制執行」的緩衝程序。為什麼設計這個緩衝?因為這是「規費」不是「罰鍰」,性質上是公共服務的對價(你用了垃圾清運服務就要付費),不是因為你違法被罰。但別誤會這個緩衝是無限的,限期通常 30 天,過了就直接走強制執行程序,跟前一條(第 65 條)一樣,行政執行署照樣可以扣薪、扣帳戶。對搬家的人特別重要:如果你搬家時水費過戶沒處理乾淨,這筆垃圾費可能跟著舊地址、舊用戶名一直累積,等你某天收到行政執行通知才發現自己「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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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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