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66 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規定,未繳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性質屬規費而非罰鍰。
Q · 垃圾費(隨水費徵收)沒繳會被強制執行嗎?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未依第 24 條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即隨水費徵收的垃圾費)者,環保機關會先發限期繳納通知(實務上常為 30 天),屆期仍未繳清才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可扣薪、扣押帳戶。它與罰鍰不同,性質是規費(公共清運服務的對價),但拒繳一樣會被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你家每個月繳的水費單裡都藏著一筆叫「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俗稱「隨水費徵收的垃圾費」)。這條告訴你一件事:這筆費用不繳,跟一般罰鍰不太一樣,它走的是「先給你限期繳納的機會、屆期再強制執行」的緩衝程序。為什麼設計這個緩衝?因為這是「規費」不是「罰鍰」,性質上是公共服務的對價(你用了垃圾清運服務就要付費),不是因為你違法被罰。但別誤會這個緩衝是無限的,限期通常 30 天,過了就直接走強制執行程序,跟前一條(第 65 條)一樣,行政執行署照樣可以扣薪、扣帳戶。對搬家的人特別重要:如果你搬家時水費過戶沒處理乾淨,這筆垃圾費可能跟著舊地址、舊用戶名一直累積,等你某天收到行政執行通知才發現自己「欠繳」。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的強制執行條款:費用未依第 24 條繳納時,須先經限期繳納程序,屆期仍未繳納者始移送強制執行。其性質屬規費徵收而非罰鍰,與同法第 65 條的罰鍰執行形成「規費 vs 罰鍰」的對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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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前屋主有糾紛,他的欠款為什麼變我繳?▾
依本條和第 24 條,垃圾費按用戶徵收。用戶身分變更時若未過戶,水公司會繼續以原用戶名計費,新住戶沿用同一水號,繳費紀錄就接續累積,形成「事實上繼續使用人」的責任問題。實務上搬入時務必到台水申請過戶(變更用戶名稱),這是切斷前住戶欠款延伸的關鍵,交屋契約也可把水費結清證明列為條件。
Q2可以選擇不繳垃圾費嗎?我自己拿去垃圾車丟。▾
不行。本費屬強制徵收的規費,依本法第 24 條徵收,不論是否實際使用清運服務都要繳,理論基礎是使用者付費加公共服務一致性。少數地區(如台北市、新北市部分區域)採垃圾費隨袋徵收,改以買專用垃圾袋付費,就不在水費中計收,請以現行法為準。
Q3垃圾費沒繳會怎樣?▾
先收到限期繳納通知(通常 30 天),屆期仍未繳清才移送強制執行,可被扣薪、扣押帳戶。
Q4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是什麼?▾
地方政府提供垃圾清運服務向用戶徵收的規費,多隨水費代收,性質是服務對價不是罰款。
Q5垃圾費是規費還是罰鍰?▾
是規費。所以第 66 條先給限期繳納緩衝,跟第 65 條罰鍰直接移送執行不同。
Q6限期繳納通知是什麼?▾
移送強制執行前給的最後繳清緩衝期(實務常為 30 天),也是申訴計費錯誤的黃金窗口。
Q7收到垃圾費限期繳納通知怎麼辦?▾
先核對地址期間用戶名 → 有誤就在期限內向環保局申訴附證據 → 確有欠繳就繳清 → 金額大可申請分期。
Q8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欠垃圾費?▾
向台水查詢該水號繳費紀錄(含垃圾費徵收記錄),或自查名下曾使用過的地址水號。
Q9垃圾費計費有誤怎麼申訴?▾
在限期內向發單的環保局(非水公司)申訴,附租約終止日、戶籍遷出證明等非事實上使用人的證據。
Q10搬家怎麼避免被舊址垃圾費追?▾
搬入時到台水辦水費過戶(變更用戶名稱),交屋時索取水費繳清證明並列為交屋條件。
Q11垃圾費(第66條)vs 罰鍰(第65條)執行差在哪?▾
66 條是規費先限期繳納再執行;65 條是罰鍰拒不繳即移送。但兩者執行手段(扣薪扣款)相同。
Q12前屋主欠的垃圾費新住戶要繳嗎?▾
按用戶徵收,沿用同一水號未過戶會接續計費,形成事實上繼續使用人責任;過戶是切斷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_66 | contrast_article_65 |
|---|---|---|
| 法律性質 | 規費(清運服務對價) | 罰鍰(違法之懲罰) |
| 是否有緩衝 | 先限期繳納再執行 | 拒不繳納即移送執行 |
| 徵收依據 | 第 24 條使用者付費 | 各罰則條文裁罰 |
| 執行手段 | 移送行政執行(扣薪扣款) | 移送行政執行(扣薪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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