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另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徵收。再依同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及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者,其清除處理費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6 條規定,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本案自來水公司可否停止徵收民眾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自來水供水機構係接受貴縣委託向家戶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倘繳納義務人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故關於是否停徵民眾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應由貴縣本權責處理。
三、另對拒繳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民眾,可依前述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規定,命其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