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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從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之業務,應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從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之業務,應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範。是以,前開辦法第十八條檢具契約書副知主管機關及第十九條向主管機關申報營運紀錄之規定,均僅針對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上所許可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對於其所從事「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之業務」,不需受該辦法之規範,該部分廢棄物之實際清除、處理數量,不計入其許可證核准之許可數量。

二、事業廢棄物採再利用方式清理時,委託清除機構或貨運行清運至再利用機構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清除機構或貨運行及再利用機構均應辦理網路申報。惟在本署另行公告前,依現行規定,其清運部分係由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上網申報,清除機構或貨運行不需申報,再利用機構亦暫不需申報。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