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 1.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 2.前項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須與清運業者連帶負清理責任;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並連帶負環境改善責任。
Q · 清運公司偷倒我的廢棄物,我公司也要負責嗎?
會。除非你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事業與受託清運業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若清運業者亂倒、又查出你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如未查驗許可證、未核對許可品項、未保存追蹤聯單),你的公司與負責人就要與業者連帶負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我付了錢」「我不知道」都不能免責,關鍵在你有沒有書面證據證明做了該做的查核。
白話解讀
你開工廠,廢棄物找清運公司來載走,你以為錢付完、單收完,這件事就跟你無關了。錯。法律把你和清運公司用一條看不見的鎖鏈綁在一起,叫「連帶清理責任」。意思是:清運公司如果半路把你的廢棄物偷倒在山裡、河邊、農地上,地檢署和環保局回頭追的不只是清運公司,是你。你的公司、你的負責人,連帶被告。能不能脫身?要看你「有沒有盡相當注意義務」:你有沒有查清運公司的許可證?許可項目對不對得上你的廢棄物種類?你有沒有保留聯單追蹤、有沒有抽查確認真的送到合法處理場?沒做這些功課,「我不知道」這四個字在法庭上等於認罪。這條的設計邏輯叫做「產源責任」:誰製造的,誰追到底。你把垃圾交出去那一刻,責任沒有交出去。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為「產源責任」總則性規範,建立事業與受託清運業者的連帶清理責任:原則上事業委託清理即與受託人連帶負責,受託人未妥善清理且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時,事業並連帶負環境改善責任。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當注意義務的認定準則,作為事業免責的具體判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公司很小,連專職環安人員都沒有,怎麼「盡注意義務」?
規模小不是免責理由,但要求依比例調整。最低限度須做到:確認清運公司許可證有效且涵蓋你的廢棄物品項、妥善保存每張聯單至少五年、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記載種類數量、不選報價異常低的業者。報價低於市場行情三成以上的,幾乎都是準備非法處理才能壓低成本。
Q2聯單上明明寫送到合法處理場,為什麼還會被告連帶責任?
因為聯單是文書記載,不是事實證明。實務上有大量清運公司偽造聯單、廢棄物根本沒到合法處理場的案例。法院認定相當注意義務包括你是否做過合理查證。每年至少打一通電話到聯單上的處理場確認你的廢棄物有沒有真的進場並留下紀錄。
Q3如果清運公司是政府核可的合格廠商,我還要負責嗎?
要。政府的許可只代表這家公司有資格清運,不代表他不會違法。本條的連帶責任正是設計給合法委託但對方違法處理的情境。選擇清運公司時除了許可證,最好查這家公司過去五年有沒有環保違規紀錄。
Q4委託清運 連帶責任是什麼?
事業把廢棄物交給清運業者,依廢清法 30 條雙方就該廢棄物連帶負清理責任,責任不因委託而移轉。
Q5什麼是相當注意義務?
查驗許可證、核對許可品項、簽書面契約、保存聯單五年、定期抽查處理場,是免除環境改善連帶責任的具體查核義務。
Q6產源責任是什麼意思?
誰製造廢棄物誰負責到合法處理完成為止,源自汙染者付費原則與美國 RCRA 從搖籃到墳墓的責任設計。
Q7連帶清理責任和連帶環境改善責任差在哪?
連帶清理責任原則上事業即須負;環境改善責任只在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時才連帶承擔,盡義務可免。
Q8清運公司偷倒我要負責嗎?怎麼自保?
原則連帶負責。自保靠書面證據:簽約前拍許可證、核對品項、留聯單、每年向處理場查證並留紀錄。
Q9被環保局通知做筆錄怎麼準備?
整理盡注意義務的全部書面:許可證影本、許可品項對照、歷次聯單、付款與查核紀錄,並委任熟悉環境刑法的律師。
Q10事業廢棄物聯單要保存幾年?
至少五年,並比對下游處理場是否真實收受,單純放抽屜不算盡注意義務。
Q11怎麼證明自己盡了相當注意義務?
提出許可證查驗紀錄、許可品項對照表、書面委託契約、追蹤聯單與抽查通話紀錄,缺一可能被認定未盡義務。
Q12廢清法 30 條 vs 土污法整治責任差在哪?
30 條是廢棄物層面的連帶清理與改善;土污法 7 條針對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整治責任,偷倒造成土污時兩者可能併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741108 全文修正)
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所設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內有稽查工作,爰將「檢查人員」修正為「稽查人員」。且於稽查時,尚未填告發單,故將「被告發人」修正為「違反本法之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將原規定罰鍰金額酌予提高。
(0901004 全文修正)
事業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合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 一、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且其委託種類未逾主管機關許可內容。 二、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前項第二款紀錄文件,應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處理地點、主管機關核准受託人之許可內容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免除事業負連帶責任之條件並酌修相關文字。 三、增訂第二項,明列紀錄文件應載明事項及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51230 修正)
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前項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產源責任,爰修正第一項,明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二、第一項所稱「清理」,包含清除、處理及再利用。 三、修正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所設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內有稽查工作,爰將「檢查人員」修正為「稽查人員」。且於稽查時,尚未填告發單,故將「被告發人」修正為「違反本法之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將原規定罰鍰金額酌予提高。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免除事業負連帶責任之條件並酌修相關文字。 三、增訂第二項,明列紀錄文件應載明事項及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強化產源責任,爰修正第一項,明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二、第一項所稱「清理」,包含清除、處理及再利用。 三、修正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