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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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須與清運業者連帶負清理責任;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並連帶負環境改善責任。
Q · 清運公司偷倒我的廢棄物,我公司也要負責嗎?
會。除非你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事業與受託清運業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若清運業者亂倒、又查出你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如未查驗許可證、未核對許可品項、未保存追蹤聯單),你的公司與負責人就要與業者連帶負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我付了錢」「我不知道」都不能免責,關鍵在你有沒有書面證據證明做了該做的查核。
深度解讀
你開工廠,廢棄物找清運公司來載走,你以為錢付完、單收完,這件事就跟你無關了。錯。法律把你和清運公司用一條看不見的鎖鏈綁在一起,叫「連帶清理責任」。意思是:清運公司如果半路把你的廢棄物偷倒在山裡、河邊、農地上,地檢署和環保局回頭追的不只是清運公司,是你。你的公司、你的負責人,連帶被告。能不能脫身?要看你「有沒有盡相當注意義務」:你有沒有查清運公司的許可證?許可項目對不對得上你的廢棄物種類?你有沒有保留聯單追蹤、有沒有抽查確認真的送到合法處理場?沒做這些功課,「我不知道」這四個字在法庭上等於認罪。這條的設計邏輯叫做「產源責任」:誰製造的,誰追到底。你把垃圾交出去那一刻,責任沒有交出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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